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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做好行政訴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關於做好行政訴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關於做好行政訴訟法實施準備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國發[1990]2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現就民政部門貫徹施行行政訴訟法的準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辦發[1990]24號

頒佈時間:1990-05-21

實施時間:1990-05-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將於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重要步驟。它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廉政建設,以及進一步貫徹執行治理整頓和改革開放的方針,都有着重要的意義。《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國發[1990]2號),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現就民政部門貫徹施行行政訴訟法的準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組織民政幹部學習行政訴訟法,提高對實施行政訴訟法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的自覺性。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將在更大範圍內接受司法監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成為普通的事情。民政部門是以管理社會行政事務為主要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與廣大人民羣眾有着廣泛聯繫,有些工作做得不好也容易侵犯羣眾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組織幹部學好行政訴訟法,使廣大民政幹部掌握行政訴訟法的具體內容,克服與行政訴訟制度不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工作方法,以積極的態度做好行政訴訟法施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規,使民政工作的行政管理活動和管理手段有法可依。
行政訴訟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管理手段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民政立法工作有了較大進展,民政工作的主要業務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立法工作還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民政部正本着從基層工作實際出發,有計劃地加快民政立法步伐,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規。各地民政廳(局)要加強法制建設,協助立法機關不斷完善有關地方法規。
為了保證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各地民政廳(局)要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清理有關的地方性民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已經過時的或與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要及時修改或廢止。同時,要嚴格執行規章備案制度,做好規章備案工作。
三、加強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是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證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辦事。對有法可依的民政行政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對暫時沒有法規規範的民政業務,要嚴格遵守職責範圍和政策規定開展工作。要儘快理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關係,明確各自的職責權限,避免執法上的重複交叉或扯皮現象。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賦予民政部門行使民政工作以外的行政執法權力,要有法定的授權和委託或明文規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切實支持和保護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民政法規的貫徹實施。檢查的重點是列入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民政行政行為,尤其要注意有關限制人身自由、實施各種處罰的民政行政行為。
應當特別指出的是,對於收容遣送工作、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管理等幾項容易引起訴訟的民政行政行為,必須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以避免或減少訴訟。
收容遣送工作:在國務院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嚴格按照一九八二年國務院發佈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送遣辦法》管理,禁止越權處罰、濫施處罰等違法行政行為。地方政府明令規定的任務必須有法律依據或當地人民政府的法定授權和委託。
殯葬管理:嚴格按照一九八五年《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辦事,不得施行規定以外的違法行政行為。對當事人進行《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以外的處罰,必須經由地方人民政府發佈規章明確作出補充規定。
婚姻登記管理:要堅決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對於容易引起行政訴訟的結婚年齡問題,應按《婚姻法》辦事,在雙方符合法定婚齡經晚婚動員後仍堅持結婚的,應准予登記。反對結婚登記中亂收費。
其他各類民政行政行為,容易引起行政糾紛的,也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應訴的對策。
四、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的領導。
近年來,各地民政部門對法制工作的領導有所加強,法制工作機構和幹部隊伍也在不斷充實,但總的説來基礎比較薄弱。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對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務十分繁重,法制機構和人員與其所承擔的任務相比還很不適應。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法制工作的領導,把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各地貫徹落實以上準備工作的情況和問題,於八月底前書面告部政策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