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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門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的辦法

郵電部門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的辦法

郵電部門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申報個人收入的辦法

為保證郵電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促進郵電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11-24

實施時間:1995-11-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下列人員均需按照本辦法進行個人收入申報(以下簡稱申報人):

郵電部機關副處級以上黨政幹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任命或聘任的副處級以上黨政幹部;

部直屬局級單位任命或聘任的副處級以上黨政幹部。

以上黨政幹部既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也包括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 申報人必須申報下列各項收入:

(一)工資;

(二)各類固定或不固定的獎金、補貼、津貼及各種福利費等;

(三)從事諮詢、講學、寫作、稿件編審、書畫等勞務所得;

(四)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

(五)申報人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收入。

第三條 申報人於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報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報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並按要求如實填寫《郵電部門幹部個人收入申報表》報受理申報部門。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經接受申報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時限。

第四條 各級人事幹部部門為接受申報部門,按照如下要求分級接受和保管申報人的申報:

郵電部人事司接受和保管部機關副處級以上黨政幹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及部直屬局級單位局級幹部的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局級單位人事幹部部門接受和保管由本單位任命或聘任的處級幹部的申報。

申報人的申報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報送接受申報部門。

第五條 各級人事幹部部門依據其接受申報範圍,對申報人的申報情況進行登記,於當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相應半年的申報工作,並將申報情況通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六條 人事幹部部門應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對《郵電部門幹部個人收入申報表》進行集中統一保管,保管期暫定五年。

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因查辦案件需要外,申報情況不供查閲。人事幹部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對申報人的申報內容予以保密。

第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領導幹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的落實。對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收入的,責令其申報、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第八條 郵電社會團體、國家無委辦公室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和部直屬局級單位可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對本辦法第一條規定之外的其他領導幹部個人收入申報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駐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