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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規定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是“刑法的指導思想”之一。
第六十三條: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4-16

實施時間:1984-04-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一、怎樣認定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作案後,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接受審查和裁判這三個條件的,都認為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施以強制措施時自動投案的。

自動投案,一般應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檢察或審判機關主動投案。對於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教育後,自動投案的;犯罪後逃跑,在通緝、追捕過程中,自行投案的;經查實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視為自動投案。

(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至少是如實地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還應當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

(三)接受審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

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或者提出上訴的,或者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應當允許,不能以此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裁判。

二、如何看待“送子女或親友歸案”?

“送子女或親友歸案”,一般並非出於犯罪分子的主動,而是經家長、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無論是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長後,或者家長、監護人主動報案後,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能如實地交代罪行,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都應按投案自首對待。

三、對自首者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從輕處罰的程度,首先,要分清罪行輕重。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犯罪較重的”,也“可以從輕處罰”。其次,要分析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早晚、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對於“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犯有數罪,自首時僅交代一罪的,只對這一罪從輕處罰。如果自首時交代的是主罪,也可以對全案從寬處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自首的,按自首處理;對未自首的,按未自首依法處理。

四、如何看待立功?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證據,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協助司法機關輯捕其他罪犯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線索,經查屬實的,也應視為立功表現。

對於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實踐中,對於雖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現的,應參照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精神,並依照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視具體情節,分別從寬處理。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在執行前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參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緩或者其他刑罰。

五、如何執行“坦白從寬”的政策?

坦白通常是指犯罪行為已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發覺、懷疑,而對犯罪分子進行詢問、傳訊,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分子如實供認這些罪行的行為。

對於罪犯確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視坦白程度,可以酌情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