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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衞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衞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衞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是為發展我國醫藥衞生事業,充分調動衞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衞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制訂。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1-02-22

實施時間:2020-10-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我國醫藥衞生事業,充分調動衞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衞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章 衞生技術職務

第二條 衞生技術職務是以醫藥衞生技術為主要職責,根據醫藥衞生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衞生技術職務有明確的職責和履行相應職責必須具備的任職基本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有合理結構比例。

第三條 衞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藥、護、技四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

主任醫師 副主任醫師 主治(主管)醫師 醫師 醫士

2.中藥、西藥人員:

主任藥師 副主任藥師 主管藥師 藥師 藥士

3.護理人員:

主任護師 副主任護師 主管護師 護師 護士

4.其它衞生技術人員:

主任技師 副主任技師 主管技師 技師 技士

第四條 主任醫(藥、護、技)師、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藥、護、技)師、醫(藥、護、技)幹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各類各級衞生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暫按衞生部(82)衞醫字第10號、(83)衞防字第61號、(81)衞藥字第10號、(79)衞藥字第983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任職基本條件

第六條 衞生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衞生工作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 醫(藥、護、技)士

1.瞭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在上級衞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醫(藥、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藉助工具書,能閲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藥、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藥、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士學位者。

第九條 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具有較豐富的臨牀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衞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在臨牀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閲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9藥、護、技)師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者。

第十條 副主任醫(藥、護、技)師

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瞭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牀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閲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衞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主任醫(藥、護、技)師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牀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複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閲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於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從事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衞生技術職務,必須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符合相應條件的衞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認定不符合任職條件者,任何單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擔任衞生技術職務。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的組建

第十三條 各級衞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

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組建,並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

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廳(局)是地方衞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地方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衞生部備案),並會同當地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衞生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和個體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