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設置、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結構比例暫行規定
衞生部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設置、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結構比例暫行規定
根據中央、國務院1982年以來關於國家機關機構設置、編制定員和職數限額方面的有關規定,以及勞動人事部的意見,結合我部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部機關及所屬單位機構設置、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結構比例的暫行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5-08-30
實施時間:1985-08-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機構設置層次
(一)部機關設司(局、廳、室)、處(室、部),辦公廳行政處和外事局處下可設科。
(二)部屬一級單位下設處(室、部),處(室、部)下一般不再分設機構。個別人數多的單位的後勤部門處下可設科的建制。
(三)部屬二級單位下設科。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辦發(85)16號文件精神,不可隨意增設機構和擅自將機構升格。
二、行政人員的職務系列
(一)部機關:
部長,副部長;司長(局長、主任),副司長(副局長、副主任);處長(室主任),副處長(室副主任);主任科員(科長),副主任科員(副科長);科員;辦事員。
(二)中國醫學科學院、中醫研究院、中國預防醫學中心、北京醫院、北京協和醫院、中日友好醫院:
設院長(主任),副院長(副主任);處長(部長、室主任),副處長(副部長、室副主任);主任科員(科長),副主任科員(副科長);科員;辦事員。
(三)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北京生物製品研究所:
設所長,副所長;處長(部長、室主任),副處長(副部長、室副主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四)人民衞生出版社、健康報社:
設社長(總編輯),副社長(副總編輯);處長(部長、室主任),副處長(副部長、室副主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五)中華醫學會、中國紅十字會、中醫學會:
設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祕書長,副祕書長;部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室副主任);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六)二級單位:
設院長(所長),副院長(副所長);科長(部、室主任),副科長(部、室副主任);科員;辦事員。
以上單位的行政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適合本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
部屬醫學院校的機構設置、職務系列名稱、比例限額等按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相當職務
因機構改革,領導班子調整或年齡偏大等原因離開領導崗位,而又不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可根據本人原來的職務改任為同級的巡視員(局級、副局級)、調研員(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
巡視員、調研員是一種非領導職務,不計在領導職務數額之內,不得提拔非領導人員擔任。每相當機構平均可設1―2人。
部長、副部長祕書,可根據本人德才條件分別確定為正副處級、正副科級或科員、辦事員。
四、各類職務的比例限額
(一)部機關各機構、各級領導職務數額。
部機關的司局級機構設正職幹部一人、副職幹部1―2人;各司局的處(室、部)級機構設正職幹部1人,副職幹部1人,編制超過12人的機構,可增設副職幹部1人,正副處長與其他幹部的比例平均不大於1∶3(即1名處長,配備3名工作人員)。
科級機構設正職幹部1人,副職幹部1人,編制超過12人的機構,可增設副職幹部1人。
(二)部機關處以下行政職務的限額比例,按國務院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直屬單位領導職務數額。
中國醫學科學院領導班子人數可設7人;
中醫研究院、中國預防醫學中心領導班子人數一般設6人;
醫院、研究所(包括二級單位)、報社、出版社等單位的領導班子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
各學會領導班子人數參照科協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的人數按(85)衞人字第64號和(85)衞人字第66號文的原則列編。
處、科級幹部,按部機關機構的比例數配備,不得超過。
五、行政職務條件
(一)擔任各項職務的共同條件:
擁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認真負責,熱愛祖國,遵紀守法,道德品質好。
(二)非領導職務要求的具體條件:
辦事員:具有處理本職業務的文化知識,能夠完成一般性的具體工作。
科員:具有處理本職業務的文化業務知識,能夠獨立處理本職業務和本處(室)的一般性工作,能夠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員:具有科員條件,熟練掌握本職工作程序,掌握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瞭解分管工作的情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獨立工作能力,能夠較好地草擬文件,較好地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
主任科員:具備副主任科員的條件,能夠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提出分管業務的貫徹執行意見,能夠獨立承擔調查研究,制定工作計劃,總結工作經驗的任務,能夠熟練地起草各類文件,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起骨幹作用。
六、專業技術職務系列
(一)部機關業務司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統一部署,逐步設立衞生技術以及其它專業技術職務。
各類專業技術職務的限額比例,按照國務院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衞生專業技術職務的職責:
主任醫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
1.應具有本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技術水平,對本司局管轄範圍的業務技術和科學管理有較深入的瞭解,掌握和熟悉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管理現狀及發展趨勢,對業務工作中的有關方針政策提供科學論據,能結合本職工作的實際,制定專業技術發展規劃,對本司局的業務工作起諮詢和參與決策。
2.負責組織、修訂或起草有關業務管理工作的條例及法規性文件。
3.指導和培養下級單位的專業技術管理幹部,定期舉辦本專業方面的學術報告,組織本司、局的業務學習。
副主任醫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
1.協助主任醫師應用本學科的知識,對司、處有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瞭解國內外衞生事業的發展、掌握最新信息和發展動態,並在實際工作中予以應用。
2.負責制定管轄範圍內的業務技術發展規劃,起草專業技術方面的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
3.組織實施工作計劃,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工作經驗。
4.協助主任醫師對本司局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及組織業務學習。
主治醫師(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
1.具有主治醫師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職業務,在處長的領導下,在正副主任醫師的指導下,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提出積極的建議。
2.協助處長制定本處業務工作的規劃,起草專題報告,接待來信來訪,處理本專業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指導檢查業務技術檔案的整理立卷工作。
3.協助處長作好本處內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它專業技術職務的職責另行規定。
(二)所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國家建立健全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部署,逐步設立。
c28370--010212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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