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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流程是什麼?

批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流程是什麼?

一、批捕後變更強制措施流程是什麼?

逮捕是最為嚴重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但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被告人的,應當立即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建議後10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説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解釋規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強制措施的變更,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應當在專業刑事律師的介入下,具體處理。

二、逮捕後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

逮捕的三個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當逮捕的這三個條件發生變化時,則可能導致變更逮捕措施。

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司法機關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改變已採取的強制措施。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

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對一些案件的審理由人民法院處理之後會作出判決書,然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要根據判決書來進行執行,但是有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當事人拒絕執行的情況,這種時候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