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
根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等文件精神,為確保2017年我市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順利進行,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舉辦期間,對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根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等文件精神,為確保2017年我市舉辦的重大國際性活動順利進行,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重大國際性活動籌備、舉辦期間,對我市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適用於對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臨時性管理。
二、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林業、海漁、國土、環保、市場監管、文廣新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公安機關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直接採取臨時封存措施。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繫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四、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在我市五城區及長樂市、閩侯縣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國際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者部門同意。
五、對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各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從事民用小型航空器飛行和空飄物升放活動的宣傳,加強巡查和檢查,並建立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監管信息的協同通報機制。
六、違反本決定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必要時,依法查封、扣押相關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2017年9月30日;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本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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