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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託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託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託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下放、委託清鎮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市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由清鎮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清鎮市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具體事項按照附件《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託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表》實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為支持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確保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下沉基層實施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下放、委託清鎮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市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由清鎮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清鎮市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縣級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具體事項按照附件《在清鎮市及其有關鄉鎮下放委託實施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表》實施。

二、行政許可下放前實施部門、行政許可委託部門應當分別加強對下放事項承接部門、被委託部門的業務培訓、業務指導、跟蹤監督和便捷服務,承接部門、被委託部門應當主動銜接、完善制度、落實責任、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行政許可下放實施的,承接部門應當將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其辦公場所公示,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委託實施的,委託部門應當將被委託部門和被委託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予以公告,對被委託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委託部門應當與被委託部門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合同,載明委託及被委託部門名稱、委託事項、委託範圍、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內容,委託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委託部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被委託部門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並將被委託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情況報送委託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五、本決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