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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留宿場所安全管理的決定

為確保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以下簡稱G20峯會)順利舉行,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G20峯會籌備、舉辦等期間,對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留宿場所採取安全管理措施。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為確保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以下簡稱G20峯會)順利舉行,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為保障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一次峯會籌備和舉辦工作規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G20峯會籌備、舉辦等期間,對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留宿場所採取安全管理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決定所稱的留宿場所,包括旅館(旅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包括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開辦的招待所)、客棧、度假村,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公寓式酒店、日租型酒店、宗教寺廟、農家樂農莊等場所。

二、留宿場所實行從業人員信息登記報備制度。留宿場所應當登記從業人員的個人身份信息,並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報送公安機關。從業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本決定所稱從業人員,包括留宿場所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以及留宿場所內從事信息登記報送、安全保衞、客房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三、留宿場所實行入住人員和訪客“四實”登記制度。留宿場所應當按照“實名、實數、實時、實情”的要求登記入住人員和訪客的信息。入住人員和訪客應當配合留宿場所開展登記,主動到留宿場所的前台接待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個人身份信息;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應當到留宿場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

已安裝旅館業管理信息系統的留宿場所,應將入住人員、訪客信息及時錄入系統;未安裝旅館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及時通過網絡、傳真等方式將登記信息報送公安機關。

四、留宿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標準安裝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五、留宿場所應當建立內部安全防範制度,加強對場所內人員密集部位以及配電間、電梯機房、飲用水箱、換氣風道口、應急疏散通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並做好記錄。

六、留宿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設置安全檢查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場所內的人員、物品、車輛實施安全檢查;對需要寄存物品的,應當要求寄存人開包(箱)接受檢查。

相關人員應當配合留宿場所的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開包(箱)檢查的,留宿場所可阻止其進入或者寄存物品。

七、留宿場所在本場所內發現下列人員或者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二)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傳品等違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四)其他可疑的人員和物品。

八、對違反本決定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實施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一)留宿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登記報送從業人員、訪客信息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旅館業以外的留宿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登記報送入住人員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入住人員、訪客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登記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留宿場所經營者未履行第七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九、本決定施行日期為公佈之日至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