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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開展體育工作可以使全民的健康素質提高,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為了使體育工作更加標準化,也為了使體育行業更加具有標準的體系,國家體育總局制定了《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7-10-23

實施時間:2017-10-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體育標準化工作,規範體育標準化活動,發揮體育標準化工作在推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國境內開展體育標準化活動,從事體育標準化工作的組織與個人。

第三條 體育標準化工作內容包含制定體育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標準體系,組織制定和修訂體育標準,宣傳貫徹與實施體育標準,監督體育標準的實施結果等。

第四條 體育標準化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 依法行政、協同治理的原則;

(二) 堅持需求引領、創新驅動的原則;

(三) 堅持統籌推進、服務社會的原則;

(四) 堅持適合國情、國際接軌的原則。

第二章 標準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負責統籌組織管理全國體育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體育標準化規章制度;

(二) 組織編制體育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和體系綱要;

(三) 組織制定體育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 組織歸口管理體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標準實施監督;

(五) 指導地方體育標準化工作和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標準化工作;

(六) 協調處理體育標準化有關問題;

(七) 組建、管理和指導體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八) 統一管理體育認證工作;

(九) 組織參與體育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六條 國家體育總局各司局和直屬事業單位分工管理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體育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制定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體育標準化工作計劃、中長期規劃;

(二) 組織起草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體育國家標準,組織起草、複審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體育行業標準;

(三) 組織宣傳貫徹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體育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 組織推廣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體育標準化示範工作。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體育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體育標準化管理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草擬體育地方標準,組織宣傳貫徹、實施體育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承辦其他體育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體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由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等相關方代表組成,是從事相關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 研究分析體育標準化的需求,提出體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和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出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

(二) 按體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負責組織體育標準的起草、技術審查、複審等工作;

(三) 組織起草和審查體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技術內容和質量;

(四) 開展體育標準宣傳貫徹、解釋工作;

(五) 參與體育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對外通報、諮詢和國外技術法規的跟蹤及評議工作;

(六) 對體育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研究,對存在的問題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提出建議意見;

(七)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承擔體育國際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範圍與類型

第九條體育標準包括賽事、產業、裝備、等級等內容,按照標準適用範圍分類,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按照標準的法律約束力分類,體育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其他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條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體育技術、管理要求,應當制定體育國家標準。體育強制性國家標準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的範圍之內。

體育推薦性國家標準重點制定政府職責範圍內的體育公益性事項、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的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體育領域統一的技術、管理要求,可以制定體育行業標準。體育行業標準重點制定體育領域的重要產品、服務和行業管理標準。

對體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作規定又確有必要在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技術和管理要求,省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向本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體育地方標準的建議。

鼓勵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制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的體育團體標準,供社會自願採用。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要求的體育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一條 體育標準的制定實行計劃管理。國家體育總局按照體育標準體系,每年定期公佈體育標準立項指南,並根據立項指南確定標準制定項目。

第十二條 體育標準的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制定過程中應廣泛徵求意見,並由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組織審查。

國家標準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佈。行業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編號、發佈,並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發佈實施後,國家體育總局應當組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定期對標準進行復審,並根據科學技術進步的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及時開展標準的修訂、廢止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授權機構出版。體育行業標準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的機構出版。

第十五條 體育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程序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制定、採用和推廣國際標準;鼓勵開展體育標準化國際合作與交流,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間的轉化運用。

第五章 標準的宣傳貫徹

第十七條 體育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對外解釋工作,由體育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 國家體育總局每年定期公佈已發佈標準目錄和在研標準信息目錄。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實施和推廣標準工作,提供標準化信息諮詢、技術指導、宣傳培訓等服務,培育發展體育標準化服務。

第六章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禁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體育推薦性標準自願執行。

鼓勵體育領域企事業單位開展體育標準化試點工作。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體育企業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鼓勵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運用標準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體育標準的實施監督機制。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以委託檢測、監督抽查、自願性認證為主要形式,對體育產品和服務的質量進行監測,定期公佈質量抽查結果,對體育推薦性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公示。

第二十四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體育標準實施監督的投訴舉報渠道。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標準化工作,履行標準化工作職責,將標準化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

第二十六條國家體育總局列支用於體育標準制定、宣傳貫徹、實施監督、人才培養的專項經費。經費實行預決算制度,應當依據專款專用的原則,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體育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經費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標準化工作,進行資金使用監管。

第二十七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體育標準化人才培養。

第二十八條 各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和項目,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重大體育科研項目與標準制定相結合,推進科技創新成果推廣應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