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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學性,促進行業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交通運輸部特制定了《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交安監發〔2016〕86號

頒佈時間:2016-05-10

實施時間:2016-05-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學性,促進行業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部組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和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開展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活動。

第三條部通過開展質量安全督查工作,旨在指導和督促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掌握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狀況,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促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升。

第四條 質量安全督查工作依據:

(一)國家和行業有關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家和行業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有關技術標準及強制性條文。

第五條質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督查工作實行督查組負責制,督查組由部組織行業有關專家組成。督查組成員對督查意見和評分負責,並在督查記錄表上籤注。

第六條 質量安全督查工作應堅持依法、科學、客觀、公正、廉潔的原則。督查組成員應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第二章 督查分類和內容

第七條 質量安全督查分為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兩類,通過查看現場、查閲資料、詢問核查、對單檢查、隨機抽檢等方式開展。

第八條綜合督查是指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落實國家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規,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相關專項工作等情況的抽查,以及對工程項目建設和監理、設計、施工等主要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行為、施工工藝、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工程實體質量情況等的抽查。

督查內容、抽檢指標等見附件1-6,督查項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督查計分方法見附件7。

第九條 專項督查是指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或行業監管重點,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存在的突出質量安全問題所採取的針對性抽查。

第三章 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 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規模和質量安全總體情況,制訂年度督查省份計劃。每年督查省份一般不少於10個。

第十一條 對於每個督查省份,可根據其工程類別、建設規模、工程進度等情況,抽查1至2個督查項目。

公路工程每個綜合督查項目宜抽查不少於3個合同段或在建工程的30%;每個專項督查項目宜抽查不少於2個合同段或具體結構物。

水運工程綜合督查項目抽查應以水工主體結構物為主,專項督查項目宜抽查不少於1個主要合同段或具體結構物。

第十二條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或水運工程在建項目情況,確定督查項目;

(二)針對督查項目的工程專業內容,從專家庫中抽取督查專家,組成督查組;

(三)印發督查通知,督查組赴督查省份開展督查工作;

(四)召開預備會,督查組專家分工,隨機確定抽查合同段或結構物;

(五)督查組瞭解督查省份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狀況以及督查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資料;

(六)督查組抽查工程項目有關資料、施工工藝、工地現場安全、工程實體質量;

(七)督查組彙總評議,形成督查意見;

(八)督查組反饋督查意見;

(九)印發督查意見書。

第十三條採取突擊檢查、隨機抽查方式開展督查的,應從督查省份的年度公路水運工程在建項目彙總表中隨機抽取工程項目和標段,針對督查項目的工程專業內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督查專家,組成督查組。督查情況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就近、迴避、專業能力適應的原則,根據部有關政府購買服務的規定,委託具有甲級檢測能力等級且信用優良的檢測機構承擔相應工程實體抽檢任務。

檢測機構根據確定的檢測內容,對督查項目工程實體進行隨機抽檢,按規定時限提交檢測數據和報告。

第十五條檢測機構應按照誠信、科學、客觀、嚴謹的原則,依據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相關規程開展抽檢工作,提交正式的檢測報告,並對所提交的檢測數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督查項目確定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督查組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施工平面佈置(示意)圖。圖中應標註主體工程施工與監理合同段劃分(里程樁號)及主要結構物、施工項目部、監理駐地、拌和站、預製場、試驗室位置等;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的監督抽查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主要問題清單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 督查結果處理

第十七條 督查完成後,督查組及時向督查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饋督查意見,提出整改要求。部督查意見一般於督查組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印發。

第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督查組反饋意見提出整改方案,於督查反饋會後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部,並負責督促相關單位按方案確定的時限和內容逐一整改落實,結果及時報部;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應書面説明,採取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並負責督促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對督查發現的重大質量缺陷問題或重大事故隱患,督查組應將該問題移交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 對督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確認,並依法對相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並曝光,按規定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對督查中發現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工程建設項目存在突出問題的,按規定約談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並可視情況將督查意見抄告相應的省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部對年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督查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對於共性問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質量安全督查評分排名靠後的項目或參建單位,部將在行業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督查專家現場記錄、評價資料等應交由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保存,一般保存3年。

檢測數據、報告由檢測機構交督查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存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督查辦法>的通知》(交安監發〔2014〕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