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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而制定的。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於2017年6月7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2017年6月12日公佈,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共六章五十九條,對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頒佈單位:交通運輸部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5號

頒佈時間:2017-06-12

實施時間:2017-08-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從業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承擔長江干線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制修訂公路水運工程安全應急標準體系。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實行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制度,並按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及時納入交通運輸和相關統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協會章程,為從業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促進從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鼓勵從業單位運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施工部位加強監控。

第十條 在改善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經審批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當載明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標準等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施工作業特點、安全風險以及施工組織難度,按照年度施工產值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1名;5000萬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按每5000萬元不少於1名的比例配備;2億元以上的不少於5名,且按專業配備。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從業人員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機械、設施、機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配件等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並設立專人查驗、定期檢查和更新,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無查驗合格記錄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並將登記標誌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自行設計、組裝或者改裝的施工掛(吊)籃、移動模架等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對嚴重危及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應當依法予以淘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制定嚴重危及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淘汰目錄並對外公佈。

從業單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從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所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投入。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及項目概預算時,應當確定保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並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施工單位在工程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並單獨計提,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經監理工程師審核籤認,並經建設單位同意後,在項目建設成本中據實列支,嚴禁挪用。

第二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嚴禁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

施工作業區應當根據施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確定不同風險等級的管理要求,合理佈設。在風險等級較高的區域應當設置警戒區和風險告知牌。

施工作業點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施工便道便橋、臨時碼頭應當滿足通行和安全作業要求,施工便橋和臨時碼頭還應當提供臨邊防護和水上救生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施工單位還應當向從業人員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應當實施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對風險等級較高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報監理工程師批准執行。

必要時,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核。

第二十五條 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針對工程項目特點和風險評估情況分別制定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告知相關人員緊急避險措施,並定期組織演練。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工程現場兼職的、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 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從業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從業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依法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按規定組織風險評估和安全生產檢查。根據項目風險評估等級,在工程沿線受影響區域作出相應風險提示。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試驗檢測、安全服務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隨意壓縮工期。工期確需調整的,應當對影響安全的風險進行論證和評估,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實地勘察,針對不良地質、特殊性巖土、有毒有害氣體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發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形加以説明並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加以註明,提出安全防範意見。依據設計風險評估結論,對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工程部位還應當增加專項設計,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採用新結構、新工藝、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結構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並按合同要求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服務。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下達工程暫停令,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有權拒絕計量支付審核。

監理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安全事故隱患和整改驗收情況,對有關文字、影像資料應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 依合同承擔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開展工作。所提交的試驗檢測或者施工監測數據應當真實、準確,數據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向合同委託方報告。

第三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業準則,接受從業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從業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文件組織施工,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書面明確本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代表本單位組織實施項目施工生產。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相應的考核與獎懲;

(二)按規定配足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結合項目特點,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五)督促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規範使用;

(六)依據風險評估結論,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七)建立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確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八)組織制定本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九)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並組織自救。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合同段施工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施工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合同段施工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做好檢查記錄,提出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建議;

(六)及時排查、報告安全事故隱患,並督促落實事故隱患治理措施;

(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推進本企業承接項目的施工場地佈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並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情況的自查自糾。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規模和現場消防重點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物資和器材。

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臨時用火、用電的重點部位及爆破作業各環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合作單位的作業人員及實習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施工單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生產作業前還應當開展崗位風險提示。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技術分級交底制度,明確安全技術分級交底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按規定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説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立職工參與的工作機制,對隱患排查、登記、治理等全過程閉合管理情況予以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按規定上報和專項治理。

第四十二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依法如實向項目建設單位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防止事故擴大。組織搶救時,應當妥善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事故調查處置期間,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事故調查,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向現場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報告。

作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風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重點、內容、方式和頻次。加強與其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合作,推進聯合檢查執法。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行為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二)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場地佈置、現場安全防護、施工工藝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動記錄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推進情況。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調閲有關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關照片、錄像及電子文本等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抽查;

(三)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違法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應當根據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的單位限期整改;

(二)發現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予以通報,並按規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並按規定專項治理,納入重點監管的失信黑名單;

(四)被檢查單位拒不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提前24小時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單位和被檢查單位,採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被檢查單位履行決定;

(五)因建設單位違規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以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緩資金撥付;

(六)督促負有直接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警示;

(七)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實行相應的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向本單位領導報告,並抄告被檢查單位所在的企業法人。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業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記錄並對外公開,公開期限一般自公佈之日起12個月:

(一)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建設項目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承擔主要責任的;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因從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工程建設項目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消除,但從業單位拒不採取措施或者未按要求消除隱患的;

(四)對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報道的違法違規行為,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實的;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從業單位及主要責任人員,應當列入安全生產失信黑名單,將具體情節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專業性較強的監督檢查中,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機構或者專家開展檢查、檢測和評估,所需費用按照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程序要求進行申請。

第五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工程建設安全監管制度,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保障監督執法經費和裝備,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堅持原則。

第五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進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時,被問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方式、程序、計劃已經履行安全生產督查職責,但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承擔責任:

(一)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安全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因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拒不執行導致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從業單位非法生產或者經責令停工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已經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中止或者取締施工的;

(三)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從業單位,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四)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險情等,均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法律責任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從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從業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業單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或者風險評估結論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導致重大事故隱患未被及時發現的;

(三)未按批准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

(四)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導致重大事故隱患的。

第五十六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第五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公路水運工程重大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不予查處的;

(二)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檢舉、投訴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建設的安全生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於2007年2月14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1號發佈、交通運輸部於2016年3月7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9號修改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