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強公費醫療用藥管理的意見
衞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強公費醫療用藥管理的意見
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用藥管理,使有限的醫藥衞生資源得到合理使用,進一步強化公費醫療管理,適應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們在《國家基本藥物名錄》(包括中成藥、西藥)的基礎上,根據保證基本醫療用藥,克服浪費,控制使用進口、貴重藥品,非治療必需藥品及營養、滋補、保健藥品不予報銷等原則,組織有關專家經過反覆論證,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及各地意見,制定了《“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試行)”西藥--心血管、抗感染類》,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其他西藥及中成藥部分今後陸續印發。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財政部
文 號:衞公醫發[1993]第3號
頒佈時間:1993-10-28
實施時間:1993-10-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1.本“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試行)”(以下簡稱“用藥範圍”)將隨着醫藥事業的發展、臨牀基本醫療的實際需要,以及國家經濟狀況,適時地予以調整。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因用藥習慣的差異,可在本“用藥範圍”的基礎上,根據當地臨牀基本醫療需要和財力條件,對“用藥範圍”中所列藥品名錄作適當增補(調整幅度原則以不超過總品種數的10%)。地方增補的藥品品種,應首先在《國家基本藥物名錄》中選用,並需填寫“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增補品種備案表”,及時報送衞生部全國公費醫療事務管理中心備案。
3.對於特殊用藥、搶救用藥,如用於重病、公傷患者等對象的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並完善審批制度。
4.蒙醫、藏醫、維吾爾醫等民族醫用藥,由各地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研究制定。
5.各級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衞生及財政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協調、管理、宣傳解釋及貫徹實施“用藥範圍”的工作。
6.各級醫療單位應嚴格執行當地頒發的“公費醫療用藥範圍”規定,做好藥品的計劃採購和供應,並加強醫療服務過程中的藥品管理工作。
7.公費醫療享受單位應積極配合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認真做好對本單位幹部、職工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幹部、職工遵守公費醫療“用藥範圍”規定的自覺性。
8.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公費醫療用藥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公費醫療用藥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依照衞生部、財政部1989年頒發的《公費醫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有關內容予以嚴肅處理。
9.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向衞生部全國公費醫療事務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一、“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試行)”西藥--心血管、抗感染類(略)
二、“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增補品種備案表(略)
抄送:全國人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有關部、委、局,總後衞生部。
增發:計劃單列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衞生局、財政局,衞生部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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