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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管理辦法

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管理辦法

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管理辦法

為加強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確保工程建設和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促進兩山綠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確保工程建設和安全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促進兩山綠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南北兩山綠化上水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範圍內上水工程(以下簡稱:兩山上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 兩山上水工程建設,堅持政府投資和承包者自籌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承包者按照統一規劃,自籌資金興建上水工程,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兩山上水工程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是全市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兩山上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兩山上水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監督管理和保護工作。

兩山上水工程按水系組建上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本水系的運行、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兩山上水工程總體規劃,由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依據南北兩山生態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經專家論證,報請市政府批准。

兩山上水工程總體規劃應當將管理、生活服務設施和以水養水等綜合經營項目納入概算。

第六條 兩山上水工程的建設,應當引進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效益。

第七條 兩山上水工程建設,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兩山上水工程總體規劃範圍內主幹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也可用於新發展綠化重點配套項目和防汛、抗旱、搶險工程項目。

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

第八條 建立健全兩山上水工程建設管理責任制。

所有兩山上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兩山上水工程交付使用後,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動。

第三章 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 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是兩山上水工程國有資產的管理機關,負責所管轄資產的管理。

第十條 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運行和維修、養護制度,建立技術檔案,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一條 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和綠化承包者應當加強兩山上水工程管護,保證兩山上水工程安全正常運行。

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和綠化承包者應當在調蓄水池、水庫周圍設置防護欄,並在顯著位置懸掛警示標誌,應當委派專人管護泵房、配電室。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已建成的兩山上水工程,依照《甘肅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並樹立標誌。

跨縣(區)的兩山上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甘肅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標準》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並樹立標誌。

新建的兩山上水工程,應當在規劃、設計中一併考慮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

第十三條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或建築物。確因國家需要修建的,須先經所在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佔用。

第十四條 禁止在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調蓄水池、水庫、泵房、配電室的;

(二)擅自在上水工程管道、水池、渠堤等設施上設閘分水、扒口取水或設泵抽水的;

(三)妨礙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進行工程改造、維修和搶險處理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盜竊、強搶的兩山上水工程設備器材。

第十六條 依法劃定的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採石、採砂、取土、修墳、建房、修建魚池、堆放廢棄物及其他危害兩山上水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十七條 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和綠化承包者應當建立安全保衞制度,明確責任,落實管護措施,保障兩山上水工程設施安全完好。

第十八條 兩山上水工程運行管理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的違法建(構)築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違法建(構)築物影響上水工程維修、改建或正常運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法建(構)築物的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賠償。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兩山上水工程及附屬設施,打擊破壞和盜竊兩山上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兩山綠化實行節水灌溉,禁止浪費水資源。

第二十二條 兩山綠化用水實行計劃管理。

各綠化承包者用水應當向所在的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報年度用水計劃,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彙總後編制年度水供求計劃,並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編制年度水供求計劃應當統籌考慮綠化用水、經營用水等,科學合理地安排各單位的用水。

第二十三條各綠化承包者應當按月向所在的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報送用水統計表;用水統計表應當逐級彙總上報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和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綠化灌溉定額,實行按畝配水,按方收費,按時供水,不得無故停水或減少供水。

第二十五條 南北兩山綠化供水系統的用電按農業高揚程灌溉優惠電價收取。

第二十六條 南北兩山綠化取自農業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價按農灌標準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統和通過城市污水處理系統供水的,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兩山上水工程水價由市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以供水成本為基礎,對各類用水分別核定。

第二十七條 綠化灌溉水費遵循“誰用水、誰繳費”的原則。暫無能力支付水費的承包者,政府財政可適當給予補助。

兩山林業管理站管理林區的水費實行政府財政全額補貼。

第二十八條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切實做好水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水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度向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作出報告,同時向用水者公佈。

收繳的水費用於列支兩山上水工程的正常運行、維修養護、周邊綠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事業單位收繳的水費應當納入預算內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三十條 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審計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的水費收支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灌溉不達標或無故不灌溉的,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兩山上水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幹擾上水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侮辱、毆打水管人員,情節較輕的,由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水系”指南北兩山綠化中按區域設計建設的主幹上水工程,一個水系由若干個泵站組成。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頒佈實施的《蘭州市南北兩山綠化開發上水工程管理辦法》(1999年8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