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強化服務質量,維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經營秩序,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強化服務質量,維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經營秩序,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的監督管理,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環保、規劃、物價、衞生、質監、工商、税務、城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應當遵循合法經營、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安全運營的原則。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協會章程,為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和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企業主體責任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協議或者經營合同。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教育、培訓、考核。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不得聘用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人員或者從業資格證未經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的人員,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活動。
出租汽車從業人員不得轉租車輛。
第九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對出租汽車及配套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實行收費公開制度,按規定向出租車駕駛員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提供收費票據,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收費的監督,根據出租汽車的運營情況,督促客運出租汽車企業與駕駛員簽訂合同,調整利益分配。
第十一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及時、足額給出租汽車駕駛員發放燃油補貼等政策性補貼。
第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暢交通工作,科學組織運營,實施車輛運營效率考核制度,強化勞動紀律,加強車輛運營監控,錯開上、下班客流高峯時段,合理安排交接班時間,做好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管理和後勤保障。
第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
第十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和服務質量信譽情況的監督考核工作,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做好自檢自查工作。
第十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根據考核結果,分為優良(AAA)、合格(AA)、基本合格(A)和不合格(B)四個等級。考核週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第一季度公佈上年度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分別建立考核信息檔案。信息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安全服務等。
第十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檔案資料記錄,按照考核時間要求,進行年度統計和考核工作。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及時更新考核檔案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考核項目,組織對客運出租汽車企業考核情況進行初評,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審核,審核後將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二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對公示的考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實名方式申訴或舉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對申訴或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最終核實情況評定企業等級。
第二十一條 考核後按照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一)考核等級為優良的出租汽車企業,優先享有本市出租汽車扶持政策。在出租汽車更新、調增運力、重組兼併、評先獎優等政策實施方面給予傾斜;
(二)考核等級為合格的出租汽車企業,在行業評先獎優等活動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三)考核等級為基本合格的出租汽車企業,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通過行業通報、集中培訓等措施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
(四)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出租汽車企業,核減更新車輛經營指標,且在下一個考核週期內不能調增運力、不得參與行業示範、評先獎優等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三)不及時、足額發放出租汽車駕駛員燃油補貼等政策性補貼的;
(四)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
(五)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
第二十三條 客運出租汽車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或者從業資格證未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的駕駛員從事運營活動的;
(二)不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管理、教育、培訓、考核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的客運出租汽車企業經營的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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