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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指導意見

衞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指導意見

衞生部關於規範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衞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現就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並實施規範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婦社發[2009]113號

頒佈時間:2009-12-01

實施時間:2009-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將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檔案作為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衞生制度的重要舉措,創新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服務模式,完善服務功能,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衞生服務的目標。

(二)工作目標。到2009年底,按照國家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要求,農村居民健康檔案試點建檔率達到5%,城市地區居民健康檔案建檔率達到30%;到2011年,農村達到30%,城市達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符合基層實際的,統一、科學、規範的健康檔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檔案為載體,更好地為城鄉居民提供連續、綜合、適宜、經濟的公共衞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三)基本原則。

--政策引導、居民自願。加強政策宣傳,積極引導城鄉居民自願參與建立健康檔案工作。

--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優先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產婦、0-3歲兒童等建立健康檔案,逐步擴展到全人羣。

--規範建檔、有效使用。規範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證信息的連續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為基礎,充分利用轄區相關資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檔案信息,逐步實現電子信息化。

二、積極穩妥推進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檔案。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應當在縣(市、區)衞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社區衞生服務站和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等城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具體負責。通過開展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日常門診、健康體檢、醫務人員入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並根據服務提供情況做相應記錄。健康檔案信息應當齊全完整、真實準確。其他醫療衞生機構應當配合做好健康檔案的補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檔案內容主要由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記錄、重點人羣健康管理及其他衞生服務記錄組成。具體內容和方法執行《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規範(2009年版)》有關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檔案。健康檔案應當統一存放於城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城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提供醫療衞生服務時,應當調取並查閲居民健康檔案,及時記錄、補充和完善健康檔案。要做好健康檔案的數據和相關資料的彙總、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統計工作,瞭解和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健康動態變化情況,並採取相應的適宜技術和措施,對發現的衞生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醫療和康復等服務。以居民健康檔案為平台,促進基層醫療衞生機構轉變服務模式,實現對城鄉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規範管理健康檔案。城鄉基層醫療衞生人員在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檔案時,要符合《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的調取、查閲、記錄、存放等制度,明確居民健康檔案管理相關責任人,保證居民健康檔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要落實好建立健康檔案的機構、人員、經費和設施等保障措施並加強對建立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管理。

居民健康檔案一經建立,要為居民終身保存。要遵守檔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檔案的損毀、丟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檔案中的居民個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隱私信息。除法律規定必須出示或出於保護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檔案不得轉讓、出賣給其他人員或機構,更不能用於商業目的。

城鄉基層醫療衞生機構因故發生變更時,應當將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檔案完整移交給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或承接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

(四)逐步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根據衞生部《健康檔案基本架構與數據標準(試行)》(衞辦發〔2009〕46號)、《基於健康檔案的區域衞生信息平台建設指南(試行)》和相關服務規範的要求,逐步推進建立標準化電子健康檔案。鼓勵以省或地級市為單位研究開發相關信息系統。電子健康檔案信息系統要逐步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以及傳染病報告、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醫院電子病例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檔案為基礎的區域衞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強領導,把建立統一居民健康檔案工作作為基本醫療衞生服務制度建設、實現基本公共衞生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要明確各級衞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分工,縣級衞生行政部門是建立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層層落實工作任務,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工作目標、實施計劃和方案,確保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宣傳,動員居民廣泛參與。各地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的作用,積極宣傳建立統一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的重要意義,提高居民健康意識。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衞生機構要加強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等基層管理組織和轄區單位的協調與溝通,爭取支持,引導居民自覺自願參與建檔工作。

(三)完善經費保障措施。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將建立健康檔案工作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衞生服務項目並落實相關經費。健康檔案的保管保存、日常運行維護、人員培訓以及信息系統建設等費用應當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經費的撥付應當與健康檔案建立的數量和質量等考核結果掛鈎。

(四)加強健康檔案管理能力建設。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廣泛開展針對基層醫療衞生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重點強化居民健康檔案相關政策、知識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內容,掌握健康檔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術和方法。採取多種方式提高相關人員收集、管理和應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強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鄉居民健康檔案工作作為衞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衞生機構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工作的檢查評估,及時向同級政府及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反映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調整相關政策措施。衞生部將不定期對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