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依據《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試點區域:江北區、沙坪壩區。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個人住房房產税的徵管,保證税款及時足額入庫,依據《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税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個人住房房產税是以《暫行辦法》確定的住房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第二章 試點區域
第三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在主城九區行政區域範圍徵收,即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含北部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章 徵收對象
第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的徵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徵税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將適時納入徵税範圍。
獨棟商品住宅是指房地產商品房開發項目中在國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無共牆、無連接的成套住宅。
高檔住房是指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簽訂購房合同並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間為準。
第四章 納税人
第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的納税人為應税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税;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產權所有人、監護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税。
應税住房產權共有的,共有人應主動約定納税人,未約定的,由税務機關指定納税人。
第五章 計税依據
第六條 應税住房的計税價值為房產交易價,待條件成熟時按房產評估值徵税。
凡納入徵收對象的應税住房用於出租的,按《暫行辦法》規定徵收繳納房產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計徵房產税。
第七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税範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是否轉移、變更均屬徵税對象,其計税交易價和適用的税率均不再變動。
第六章 税 率
第八條 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為1%;4倍(含)以上的税率為1.2%。
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為0.5%。
第七章 應納税額的計算
第九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税額=應税建築面積×建築面積交易單價×税率
應税建築面積是指納税人應税住房的建築面積扣除免税面積後的面積。
第十條 免税面積的計算。納税人在《暫行辦法》施行前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免税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的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免税面積為100平方米。
免税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扣除,一個家庭只能對一套應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積。
納税人家庭擁有多套應税住房的,按時間順序對先購的一套應税住房計算扣除免税面積;其中:納税人家庭擁有多套《暫行辦法》施行前的獨棟商品住宅,允許納税人選擇一套應税住房計算扣除免税面積。
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的應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積。
第八章 税收減免與緩繳税款
第十一條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由納税人申請並經税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當年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在重慶市同時無户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税住房,如納税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户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徵税,如已繳納税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税款。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應税房產毀損的,由納税人申請並經税務機關審批,當年可酌情減徵或免徵個人住房房產税。
第九章 徵收管理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的納税義務時間為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納税期限為每年的10月1—31日。
應税住房轉讓的,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一併徵收當年個人住房房產税。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房產税的納税地點為住房所在地。納税人有多處應税房產,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應按住房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住房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税。
第十七條 國土房管部門應在《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存量獨棟商品住宅的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税務機關。基礎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身份證件號碼、產權共有情況、聯繫電話,房屋坐落、建築面積、房地產項目(樓盤)名稱、樓棟號,合同交易價格、房產權屬登記日期等。
國土房管部門實時將新購獨棟商品住宅、高檔住房和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新購住房的合同簽訂時間、房產權屬登記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在重慶擁有住房情況等基礎信息傳遞給當地税務機關。
第十八條 税務機關應及時建立“一户式”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檔案。
第十九條 税務機關通過納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確定應税住房的家庭人員。家庭人員以納税人共同户籍記載的人員為準。
第二十條 税務機關按照徵收範圍內納税人及家庭人員擁有住房情況,確定扣除免税面積。
第二十一條 税務機關依據身份證件號碼非本市的個人提供的重慶市户籍,或者營業執照,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確定其是否為納税人。
第二十二條 税務機關於每年8月31日前將應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税依據、應納税額、申報期限等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納税人。
第二十三條 納税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主動向應税住房所在地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提供減免税要件和其他納税資料,如實辦理納税申報。
納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税務機關將納税人申報情況與徵收檔案信息比對,核實納税人實際應納税額,進行税款徵收,並向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
第二十五條 税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納税的原則,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徵個人住房房產税,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
受託代徵單位以税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税款,納税人不得拒絕;納税人拒絕的,受託代徵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税務機關。
第二十六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納税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及罰款。
第二十九條 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税的納税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條 税務機關可以依法在辦税場所或者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欠税的納税人進行定期公告,公告後仍不繳納的,納税人欠繳個人住房房產税情況納入個人徵信系統管理。
第三十一條 税務機關根據徵管工作需要,可以對納税人的申報納税情況進行檢查,納税人必須接受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税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三十二條 税務機關可以依法查閲、調取應税住房所有人與納税相關的資料、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十三條 税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税人的納税情況、應税房產情況及其他個人隱私信息保密,除税收違法行為信息外,不得對外泄露納税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築面積均價以國土房管部門公佈為準。
第三十五條 税務機關將納税人欠税信息傳遞給國土房管部門,由國土房管部門對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納税人繳清欠税後解除。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税務機關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控管機制。對納税人轉讓應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憑證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户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税務機關應加強與財政、國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設等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獲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資料,推進個人住房房產税徵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利用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短信等方式,宣傳個人住房房產税,普及納税知識,無償為納税人提供納税諮詢服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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