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蘭州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蘭州市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蘭州市城鎮及工礦區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含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將房屋(含臨時房屋)、房屋內的經營場所、櫃枱和櫥窗出租給他人用於居住、辦公、生產(倉儲)經營,或以合作形式與他人從事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 本市範圍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均應遵守本細則。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和刁難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條 房屋租賃行為在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後,方合法有效。
第六條 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蘭州房地產交易中心負責辦理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和西固區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榆中縣、皋蘭縣、永登縣、紅古區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縣、區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經營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八條 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享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按購房當年售房成本價向原售房單位補足差價,取得完全產權後,可以出租。
第九條 臨時房屋出租,其租期一般不得超過臨時房屋的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轉租、轉借。在租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租賃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產權不明,證件不齊全的;
2、權屬有爭議的;
3、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5、屬於違法建築物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3、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7、轉租的約定;
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9、違約責任;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自行終止。如雙方同意繼續租賃的,必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徵得出租人同意後,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應持轉租合同和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按照本細則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日期。
第十四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房屋受讓人是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但必須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並按原合同約定重新簽定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租賃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證》。
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重新簽訂租賃或轉讓、轉租合同的,按本條一款的規定換領《房屋租賃證》。
第十八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證件: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3、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單位介紹信。出租共有房屋,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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