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麼
房產税的徵收事關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各地為了規範房地產税的徵收標準,都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房產税的實施條例。我國政府決定向公民徵收房產税,實際上從宏觀的角度來看也是有利於調控經濟的,小編以北京市為例,來幫助大家瞭解一下北京市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麼?
北京市房產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什麼?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座落在本市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衞星城)、建制鎮轄區內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產,均應在本市繳納房產税。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條所指城區、郊區所屬的街道辦事處、縣城(含衞星城)、建制鎮的範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
第三條 納税人有營業機構的,在獨立核算的營業機構所在地納税;無營業機構的,在其房產所在地納税。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房產,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徵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税。其他單位和個人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1、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各類學校、圖書館、幼兒園、託兒所、哺乳室、醫院、醫務室、診所等佔用的房產;
2、火葬場、殯儀館、公墓的房產。
3、經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務局批准免税的房產。
第六條 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由納税人提出申請,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給予減税或免税照顧。
第七條 本市房產税全年税額分兩次繳納,納税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條 本細則發佈後,納税人應在税務機關規定的 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税款,應在納税期限內,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税務機關填發房產税繳款書,由納税人繳納。
納税人發生房產增加、減少或使用性質變更、租金調整等情況,必須在變動後十五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變更申報登記。
其他有關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北京市房地產税稽徵辦法》同時廢止。
實際上也不是所有的房產都需要向國家交税的,像一些學校,醫院,診所等佔用的房產就不需要交納房產税。在北京市的市民們如果要交納房產税的話,納税的時間是兩個時間點的,一般在4月和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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