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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什麼?

我們知道上海市在我國是一個知名的一流城市,在這個大城市中會有對於土地房屋徵收上有所規定呢?那麼我們來了解一下有關於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什麼?讓我們通過以下文章能夠詳細的瞭解上海市以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是什麼?

徵收決定

第八條(確需徵收房屋的情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鄉規劃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規劃和計劃)

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房屋徵收範圍的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屋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範圍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實施的行為)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係、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户名;

(二)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遷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前款所列事項時,應當要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機構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舊城區改建的意願徵詢)

因舊城區改建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組織徵詢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願;有90%以上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房屋調查登記)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佈。

第十四條(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徵收補償方案的擬訂和論證)

房屋徵收部門擬訂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房屋徵收的目的; 房屋徵收的範圍; 被徵收房屋類型和建築面積的認定辦法; 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標準和計算方法; 補貼和獎勵標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購方法; 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房屋徵收補償的簽約期限; 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受委託的房屋徵收事務所名稱;其他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佈,徵求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其中,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區(縣)人民政府還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師等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第十六條(方案修改和公佈)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第十七條(徵收補償費用)

徵收補償費用包括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用於貨幣補償的資金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在交付時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要求,併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

第十八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參照本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九條(房屋徵收決定)

房屋徵收決定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應當經區(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徵收決定的公告)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二十一條(舊城區改建徵收決定)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決定作出後,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徵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徵收決定終止執行。簽約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低於80%。

第二十二條(徵收決定的複議和訴訟)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涉及到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幾章的內容,通過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我們得知上海這個一線城市正在對房屋和補償上夏盡苦心,希望通過對上海這個寸土寸金的城市帶動更多的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