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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檢驗工作規程

棉花檢驗工作規程

棉花檢驗工作規程

為加強商業系統棉花檢驗工作,保證流通領域中的棉花質量,正確執行棉花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棉花(細絨棉)GB1103-72》(試行草案)(以下簡稱棉花國家標準)、國務院關於棉花由供銷合作社統一經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90]商棉字第202號

頒佈時間:1990-08-29

實施時間:1990-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系統棉花檢驗工作,保證流通領域中的棉花質量,正確執行棉花國家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棉花(細絨棉)GB1103-72》(試行草案)(以下簡稱棉花國家標準)、國務院關於棉花由供銷合作社統一經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產棉區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的棉花經營單位各級領導和棉檢人員,要加強標準觀念、政策觀念和全局觀念,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正確執行棉花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定,既不壓級,也不抬級,以維護農、工、商三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棉花檢驗實行感官檢驗與儀器檢測相結合的方法,檢驗工作的重點是收購檢驗、加工質量檢驗、簽證檢驗三個環節。

第四條 產棉區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加強對檢驗工作的領導,要有一名主任分管棉花工作。要根據棉花檢驗任務情況,建立健全棉花檢驗機構,配備棉檢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設置符合標準規範的檢測場所。縣內棉檢人員,由縣棉麻公司統一管理,力求穩定。

第五條 產棉區供銷合作社要經常對棉檢人員進行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教育,不斷提高棉檢人員的素質,並對棉檢人員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開展技術競賽活動。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棉檢人員的技術職稱的評定和聘用工作。

各級主管部門和領導,要支持棉檢人員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尊重他們的工作權限。

第六條 產棉區供銷合作社所屬的棉花檢驗單位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技術管理制度。按照棉花收購檢驗、加工質量檢驗、簽證檢驗等各個環節,層層定崗定責,明確職權,各負其責。要制定品質調查、技術交流、人員培訓、監督檢查及儀器的使用、操作和保管等各種技術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第二章 收購檢驗

第七條 收棉站要配備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棉檢技術人員,配有品級實物標準、動力試衣車、水分電測器等設備以及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室。收棉站要經縣、市以上供銷合作社驗收,合格者發給許可證書,方準開秤收購。

第八條 收購棉花必須堅持批批試軋定衣分,對照標準定品級,手扯尺量定長度,電測器定水分,估驗對照機揀定雜質的“一試五定”(皮棉四定)的檢驗制度,以提高收購檢驗的準確率。不準搞估驗,不準收購超水棉,不準夜間檢驗棉花。基層收棉站要實行分級員與棉農不見面的“密碼檢驗”方法。

第九條 收棉站要建立留樣制度。留樣不得少於總批量的10%。有爭議和疑難棉樣必須批批留樣。留樣要逐批編號登記,分類保存,以備檢查和考核。留樣的保存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確定。

第十條 收棉站要經常檢查入倉籽棉或皮棉的存放情況。發現等級混雜,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整理,並查找事故原因。

第十一條 縣棉麻公司和軋花廠要指導基層收棉站的檢驗工作。收棉站將收購的棉花送交軋花廠時,必須按實際收購的品級、長度、數量解交,軋花廠進行復驗後,如有不符情況,應及時通知收購站,進行糾正,對已發生的差額,視具體情況作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要按照統一規定的報表格式和要求,認真填報有關棉檢的統計報表,做到項目齊全,數據準確,上報及時。要運用統計分析,指導和改進檢驗工作。第三章 加工質量檢驗

第十三條 產棉區供銷合作社、棉麻公司所屬的軋花廠,要建立健全加工質量檢驗機構,配備相應的質檢人員、儀器設備和檢測場所。

第十四條 軋花廠要根據站、廠交接驗收的籽棉情況,對付軋籽棉進行質量分析,做到因花配車。

第十五條 軋花廠質檢人員要按照商業部下達的《棉花加工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中有關軋花質量的要求,堅持跟班檢驗制度,切實做好各項指標的檢測工作,詳細做好記錄,並保留好檢測的實物小樣。

第十六條 軋花廠質檢人員要根據要求逐項填寫質量檢驗報告單,報給車間和廠領導。如發現某些項目不符合質量要求時,要及時與有關人員聯繫,必要時有權停車,以改進軋花工藝,提高產品質量。

第四章 簽證檢驗

第十七條 棉花簽證檢驗站,原則上設在縣級棉花經營單位,並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或棉麻公司審定批准,發給許可證,方可承擔簽證檢驗業務。

軋花廠、打包廠的成包皮棉,由簽證檢驗站統一檢驗,簽發證書。簽證檢驗站的印鑑和檢驗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統一制定頒發。

第十八條 棉花簽證檢驗站要具有符合規定的檢驗室。集中產棉縣要建立恆温恆濕測試室和裝有符合標準的燈光分級室,配備強力、細度、成熟度、長度、馬克隆值等項指標的檢測儀器。要用物理性能測試結果,指導感觀檢驗,提高準確性。

第十九條 簽證檢驗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或棉麻公司考核合格,由商業部棉麻管理局頒發《簽證檢驗人員證書》。沒有取得證書的人員,不準簽發棉花簽證檢驗證書。

第二十條 簽證檢驗棉花,應在軋花、打包的同時扦取有代表性的棉樣。品級、長度由兩名簽證檢驗人員共同檢驗,證書要認真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字跡清楚,經簽證檢驗技術負責人簽字。內容不全或塗改過的證書無效。凡經簽證檢驗過的棉花,應及時刷好標記,做到貨證相符。嚴禁不刷標記或擅自改換標記。簽證檢驗後的棉花,如發生經濟差額由簽發證書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簽證檢驗站要對所轄收棉站、廠的檢驗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考核,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統一目光。收購季節,要及時召開早、中、晚期棉檢技術交流會;有關部門之間、毗鄰地區之間要互寄交流棉樣進行技術交流。交流的棉樣應註明品級、長度等指標,供對方參考。

第二十二條 簽證檢驗必須批批留樣。留樣的保存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或棉麻公司確定。

第五章 棉檢人員職責

第二十三條 棉檢人員要努力學習政策、法律,鑽研業務技術,熱愛本職工作,提高服務質量。要認真貫徹執行棉花國家標準、價格政策和其他棉檢技術規程,做好棉花檢驗工作。

第二十四條 棉檢人員要深入生產第一線,認真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各時期棉花品質變化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要指導棉農適時採摘,宣傳、推廣“四分”工作,做到不摘生花,不賣統花,確保棉花使用價值,增加棉農收入。

第二十五條 棉檢人員在使用棉花品級實物標準時,如發現有變異或損壞的,應立即報送制發單位審查修定或更換,不得自行調整。

使用棉花檢驗儀器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棉檢人員在收購檢驗中,對含水超過最高限度的棉花,應説服棉農攤曬合格後再交售。簽證檢驗人員如發現棉花加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應通知軋花廠採取措施及時糾正;發現成包皮棉中有黃白摻混、類型摻混、夾有短絨等其他特殊雜質,不得簽發證書,並要及時彙報,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棉檢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維護檢驗制度,抵制違背棉花國家標準和政策的各種干預。如因此受到打擊報復的,可向上級單位申訴;上級單位應負責查明情況,嚴肅查處。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加強對棉花檢驗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力量在所轄區域內開展自查、互查,配合技術監督、物價、農業等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發現好的經驗,要認真總結推廣;發現技術偏差,要及時糾正。

第二十九條 收購棉花實行羣眾監督。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廣泛宣傳棉花國家標準和價格政策,公開陳列棉樣,公開價格,設置意見箱。要聘請懂技術、辦事公道、羣眾信得過的棉農代表到收棉站監督政策和標準執行情況,協調農商關係。

第三十條 棉花檢驗技術的允差。

(一)收購檢驗為:

品級:升降相加10%(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長度:升降相加10%(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衣分:正負差異0.5%(以百斤籽棉準重衣分率計算)。

雜質:原驗結果與機檢結果比較,差數不大於機檢結果的20%。

金額:以收棉站為單位,按收購棉花總金額計算,盈虧相抵後,淨盈或淨虧

的幅度最高不超過5‰。超過允差幅度的淨盈金額,應退還給棉農;

無法退還的,應做為扶持棉花生產的專項資金使用。

(二)簽證檢驗為:

品級:升降相加4%(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長度:升降相加4%(以升降數量比檢查數量)。

第三十一條 升降在允差幅度內的,視為正常執行標準。超過允差幅度的,要查明原因,及時糾正。棉檢人員由於技術原因產生的誤差,只要不是玩忽職守,一般不追究責任;但要接受教訓,努力學習,提高檢驗技術水平。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正確執行棉花國家標準和價格政策,遵紀守法,做出突出貢獻的檢驗單位和棉檢人員,應給予表彰。

第三十三條 基層收棉站不堅持“一試五定”正規檢驗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不準收購棉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不執行棉花國家標準,有意抬級、抬價或壓級、壓價收購棉花的單位和個人,要按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商業部、紡織部聯合頒發的《關於棉花購銷經營中價格和標準違法行為的處罰實施辦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簽證檢驗單位和簽證檢驗人員在檢驗工作中不執行棉花國家標準,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而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收回簽證檢驗站的《棉花簽證檢驗許可證》,吊銷當事人的《簽證檢驗人員證書》,其簽證檢驗業務由上級安排。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干預棉檢人員正確行使職權,強迫棉檢人員不按國家標準檢驗棉花而造成的後果,本着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有關部門要對決策人進行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可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程由商業部棉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商業部發布的《商業系統棉花檢驗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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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棉花 檢驗 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