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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購工作規則

棉花收購工作規則

棉花收購工作規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棉花收購工作向規範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切實保護棉農利益,保證棉花收購質量,提高供銷合作社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頒佈單位: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文       號:供銷棉字[1997]86號

頒佈時間:1997-08-21

實施時間:1997-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棉花收購工作向規範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切實保護棉農利益,保證棉花收購質量,提高供銷合作社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棉花收購站和棉花加工廠受縣(市)級棉麻公司的領導,在取得棉花收購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棉花收購工作。收購許可證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棉麻公司統一製作和發放,報省供銷合作社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稱總社)棉麻局備案,每年新棉上市前核發一次。

第三條 棉花收購單位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棉花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棉花標準,適時完成收購任務,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開展科技興棉,促進棉花生產發展。

第四條 棉花收購單位要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政策和職業道德教育,學習專業知識,掌握基本技能,提高隊伍素質。

第五條 要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的方針,向廣大棉農公佈服務承諾,並認真落實。要開展創優質服務的“文明收棉站”活動,接受羣眾監督。“文明收棉站”活動要有規劃、有措施、有檢查、有總結。

第六條 建立和完善棉花收購崗位責任制,實行科學管理。

第二章 網點、人員

第七條 縣(市)供銷合作社、棉麻公司要本着符合商品流向和棉花生產區域佈局、方便羣眾交售的原則,確定和調整棉花收購網點。嚴格控制網點數量,對二年以上(含二年)實際棉花收購數量少於5000擔的收購單位,應予關閉或合併。縣(市)棉麻公司對全縣棉花收購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八條 棉花收購單位內部機構設置應精簡、高效,根據收購任務配備棉檢、會計、出納、司磅、保全、警衞、保管等業務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 棉花收購旺季時需要的臨時工、季節工實行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並做好上崗前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 棉花收購單位須設置必要的棉檢室、結算室,配備複驗磅等必要的設施,有足量可存放籽、皮棉的倉庫或垛底,消防水池、滅火器等須配備齊全、有效。

第三章 服務生產

第十一條 棉花收購單位要根據國家下達的定購任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農副產品購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每年春播開始之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同農民,植棉單位簽訂棉花定購合同。定購合同內容包括:植棉面積、棉花數量、售棉地點、產前及產中服務項目、資金兑現和油餅返還標準等。

第十二條 要做好棉花生產系列化服務工作,推廣優良品種和植棉新技術,適時為棉花生產提供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三條 縣(市)級棉麻公司要以基層供銷合作社棉花收購站、棉花加工廠為依託,興辦各類棉農合作經濟組織,使棉花生產向產業化方向發展。

第十四條 要指導棉農適時採摘,搞好“四分”(分摘、分曬、分存、分售),及時瞭解產需趨勢和品質要求,為棉農提供信息,指導生產與交售。

第四章 收購工作

第十五條 收購準備工作要全面部署、逐項落實。

(一)新棉上市前要對收購檢驗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要檢修設備儀器,備足收棉工具,修整垛底、倉庫,做到思想、組織、物資三落實。

(二)縣(市)棉麻公司根據合同定購數量和當年度預計收購量,提前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農業發展銀行報送收購資金需求計劃,並按收購進度、收購數量合理調劑至各收購單位,提早落實,保證兑現。

(三)棉花收購單位要廣泛宣傳國家棉花政策,做到政策、標準、價格“三公開”。

(四)根據交售户數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輪售時間,認真搞好劃片定點、分村約時、均衡收購。

(五)全面宣傳異性纖維、特殊雜質的危害性,引導棉農不使用化纖包、繩進行採摘、交售。有條件的縣(市)棉麻公司可向棉農發放或優惠價供應棉布包。

(六)配備必要的便民服務設施,為棉農售棉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旺季棉花收購工作。

(一)棉農按定購合同交售棉花,棉花收購單位要全部收購,不得拒收,定購合同外棉農願意交售的棉花,也要保證收購。

(二)維護好場內、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縮短棉農等售時間,當天約售的棉花當天收完。

(三)建立健全各工種人員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收購工作人員應掛牌上崗,標誌牌上須註明姓名和崗位名稱,便於羣眾監督。關鍵崗位人員不得隨意更換。

(四)堅持倒包扦樣過秤、單據內部傳遞、專人送倉的工作規程。嚴格手續,不準收購“關係棉”、“人情棉”、“壓力棉”。

(五)堅持棉花收購留樣制度,收購棉花留樣比例不得少於總量的10%。

(六)每天收購結束,要及時把當天的數字審核清楚,統計彙總,登記入帳,要做到票貨、票款、票帳相符,數字準確,上報及時。

第十七條 棉花收購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正確執行國家棉花標準,全面執行“一試五定”的檢驗制度,大力推廣密碼檢驗辦法,做到檢驗快速準確,既不壓級壓價也不抬級抬價,不準夜間檢驗和收購棉花,不準收超水棉(水分含量大於或等於12%)。收購棉花技術允差為:品級、長度升降相加各為10%(以升降數量比檢查考核數量)。

第十八條 堅持誰賣棉花同誰結算,除代扣農業税外,不準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扣款,也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扣款提供方便。要做到隨收購、隨結算,要尊重棉農意願,要現金的給現金,要轉帳的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適時返還棉籽或油、餅、皮,或者按棉籽市場價格付給現金,若本省內規定有獎售物資的地區,要按規定做好獎售物資兑現工作。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嚴格資金管理,實行誰經營誰貸款的辦法,並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一條 加強財務管理,認真執行全國供銷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正確核算,合理使用資金,嚴格財經紀律,杜絕不合理開支。會計和出納要嚴格分開,不得兼職。

嚴格收棉單據管理,倒倉、扦樣、過磅等各個環節內部單據傳遞要有專人負責。嚴格票證領、用、存手續,使用票證要順序連號、字跡清楚、印章齊全。

第二十二條 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的職責範圍和任務。建立健全商品物料管理制度,按規定定期清倉盤點,確保集體財產和各種設施的安全。嚴格物料領用、報損制度,包裝物料、苫墊器材及儀器設備不得外借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每年收購工作結束,縣(市)級棉麻公司要對棉花收購單位執行國家政策、標準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收購棉花的等級升降和衣分耗溢情況。基層供銷合作社棉花代購手續費與所收購棉花的數量、質量掛鈎。

第二十四條 提高棉花經營管理水平,年度收購量在一萬擔以上的棉花收購單位須配備收購結算機、電子磅等設施,逐步推行電腦化管理。

第六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五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棉花加工廠消防安全管理暫行條例》和《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等有關法規。要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認真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保衞組織和管理制度,配備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完好率及覆蓋面都要達到100%,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安全。安全工作要責任到人,獎懲分明。

第二十六條 嚴防棉花黴爛變質,垛基高度要達到50-70公分,保持乾燥,露天存放的棉花要苫蓋完好。要定期檢查,定期測温,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超温超濕。

第二十七條 健全棉花出入倉(貨場)制度,嚴防混級、混倉。

第二十八條 做好棉花短途集運,做到運輸暢通,批嘜清、無短缺、無污染、無火種。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總社棉麻局和各省棉麻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對棉花收購工作進行檢查,對認真執行政策、標準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法規政策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或吊銷收購許可證,並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各棉花收購單位要對在棉花收購工作中認真執行政策、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職工,給予一定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職工,棉花收購單位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各省供銷合作社、棉麻公司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總社棉麻局負責解釋。

標籤:棉花 規則 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