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麻類檢驗工作規程

麻類檢驗工作規程

麻類檢驗工作規程

為了加強麻類商品檢驗工作,正確執行麻類商品質量標準和有關政策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90]商棉字第219號

頒佈時間:1990-09-17

實施時間:1990-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麻類商品檢驗工作,正確執行麻類商品質量標準和有關政策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產麻區各級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的麻類經營單位和檢驗人員要加強法制觀念,樹立質量第一的思想,正確執行現行標準,不受市場供求影響,以維護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產麻區各級供銷合作社要重視麻類質量檢驗工作,加強領導,逐步完善檢測手段,收購站(點)必須具備與要求相符合的收購檢驗條件。

各級麻類商品檢驗人員必須通過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任職。要保持檢驗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四條 產麻區各級供銷合作社對檢驗人員要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業務技術和商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麻檢隊伍素質。業務技術培訓,要分級負責。要按國家規定做好麻檢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聘用工作。

第二章 檢驗的種類、項目和方法

第五條 檢驗種類:黃麻、紅麻、苧麻、大麻(魁麻、線麻)。

第六條 檢驗項目:品質、長度、水分、雜質、色澤。

第七條 檢驗方法:以感官檢驗為主,即手摸、耳聽、眼看、手拉、儘量等。有條件的地區應配備水分測濕儀(或烘箱)和強力機,水分、強力的估驗結果應經常與烘箱和強力機校正。

第三章 檢驗人員的職責和權力

第八條 檢驗人員要指導麻農做好初制加工,傳授“六分”技術(分砍、分剝、分漚、分曬、分整、分售),做到優質高產、分等交售。

第九條 檢驗人員要按照麻類商品質量的文字標準規定,對照實物標準樣品,逐絞(把)檢驗。

第十條 檢驗人員發現含水含雜超過規定的,要動員麻農攤曬處理合格後再收購。不準收超水、超雜麻。

第十一條 檢驗人員對評定等級後的麻,要立即註上標記,分等級存放。

第十二條 打包站(點)的檢驗人員,對未成件的散麻必須進行挑選整理後,才能分級打包。對收購站交來的麻,如發現等級不符時,雙方應共同抽樣複驗,協商解決。

打包站(點)對成件的麻包,必須將註明質檢人員姓名和等級、重量的合格證放在包內,以對質量負責到底。

第十三條 檢驗人員有獨立行使檢驗的權力,除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技術監督外,有權抵制錯誤的行政干預。

檢驗人員必須堅持原則,按照標準辦事,如發現摻雜使假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四章 技術考核

第十四條 省、地、縣棉麻公司要定期組織交流技術,統一檢驗目光,加強業務技術指導,組織技術比賽和技術考核。

收購、打包站(點)對執行政策應經常進行自查或互查,並將結果向上級供銷合作社、主管公司彙報。

第十五條 收購站應接受羣眾監督,廣泛宣傳麻類收購政策,公開實物標準,公開價格,公開評定等級,設置意見箱,歡迎麻農舉報。

第十六條 產麻區各級供銷合作社要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檢驗人員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對檢驗人員進行考核,按照條例規定兑現獎懲。

第十七條 麻類商品質量檢驗基本是憑眼看手摸的感官檢驗,難以做到完全一致,允許有技術誤差作為檢驗和考核的幅度。收購檢驗的誤差幅度升降相加不大於百分之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合作社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商業部棉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標籤:規程 檢驗 麻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