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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收購工作規則(86)

棉花收購工作規則(86)

棉花收購工作規則(86)

為了加強棉花收購工作。提高供銷社收購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86]商棉字第24號

頒佈時間:1986-09-01

實施時間:1986-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棉花收購工作。提高供銷社收購棉花工作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基層供銷社是收購棉花的基本單位,其主要任務是:正確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棉花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棉花標準,適時完成收購任務,正確處理國家、企業、棉農之間的關係,改善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基層供銷社要向收購棉花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政策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幹部、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及專業知識,提高隊伍素質。

第四條 堅持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的方針,開展優質服務,方便羣眾售棉的文明收棉站活動。文明收棉站活動要有規劃、有措施、有檢查、有總結,定期開展評比。

第五條 收購棉花的各個崗位要完善責任制度,實行科學管理。

第二章 網點、人員

第六條 基層供銷社要在縣供銷社統一規劃下,本着符合商品流向,方便羣眾交售,利於經濟核算的原則,設置棉花收購網點。集中產區以棉農交售單程不超過十五華里為宜。縣棉麻公司對基層社的棉花收購工作給予支持和指導。棉花加工廠原則上不得直接向棉農收購棉花。

第七條 根據棉花收購任務的大小、配備棉檢、會計、出納、司磅、保全、警衞、保管等業務骨幹,並保持相對穩定。收購旺季需要的臨時季節工實行公開招聘,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簽訂合同

第八條 收棉站必須設置必要的棉檢室、結算室,存放籽、皮棉的倉庫或垛底,試軋車電測器、消防等收購設施。散皮棉收購任務較大的應配備打包機。

第三章 服務生產

第九條 基層供銷社要根據國家下達的定購任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同植棉單位、户簽訂棉花定購合同。定購合同主要內容包括:棉花數量、質量、價格、獎售和返還油餅標準、交售地點、予購定金以及雙方對合同應負的責任。

第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和棉農需要,適時發放預購定金。對專業户的定金髮放可以適當照顧。定金要專款專用,必須當年收回。

第十一條 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系列化服務,配合農業科技部門,宣傳推廣優良品種和植棉新技術,指導棉農適時採摘、“四分”提高棉花質量,及時瞭解產需趨勢和質量要求,提供信息,指導生產。

第四章 收購工作

第十二條 收購工作要全面部署、項項落實。

一、新棉上市前,基層供銷社應根據上級要求和棉花生產形勢,充分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配備和培訓人員,建立收棉組織,備足和檢修設備儀器、工具,修整垛底、倉庫,做到思想、組織、物資三落實。

二、根據交售户數和接收能力,合理安排輪售時間,認真搞好劃片定點、分村約時、憑合同(證)交售,均衡收購。

三、維護好場內、外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縮短棉農等售時間。

四、配置便民設施,為售棉羣眾提供休息、飲水和其它服務。教育職工講究行為美和語言美。收棉職工要佩戴服務標誌,接受羣眾監督。

五、要堅持倒包扦樣、過秤,單據內部傳遞、專人送倉的收購棉花工作程序,認真執行“一試五定”的檢驗制度,大力推廣檢驗人員在檢驗室檢驗、不同售棉者見面的方法,嚴格手續制度,防止收購“人情棉”、“關係棉”。

第十三條 每天收購結束,要及時把當天的數字審核清楚,統計彙總,登記入帳(卡),做到票貨、票款、票帳相符,數字準確,上報及時。

第五章 執行政策

第十四條 基層供銷社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正確執行國家《棉花標準》,做到檢驗準確,速度快,既不壓級壓價也不抬級抬價,不準夜間檢驗和收購棉花,不準收超水棉。棉檢儀器工具不齊備、不準確的,不準收購。

第十五條 堅持誰賣棉花同誰結算,要尊重售棉者的意願,要現金的給現金,要轉帳的提供方便。除代扣農業税和收回預購定金外,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扣款,也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站內扣款提供方便。要隨收購、隨加價、隨結算。當天約售的棉花要當天收完,棉款當天結清。加價款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根據農時季節、分期分批地供應獎售化肥,切實做好獎售化肥的結算工作。適時返還棉籽或油、餅、皮。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要加強勞動管理,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實行定額管理。收購旺季,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國務院國發〔1982〕58號文件規定發給加班費。

第十八條 健全商品、物料管理制度,按照全國供銷合作社會計制度規定,定期清倉盤點,保護國家物資、設備的安全,隨時拾淨落地棉、保持站容整潔。認真做好站、廠交接工作,發現等級升降和數量溢耗超過公差規定的,要做好記錄,查明原因,上報處理。

建立各種物料領用、報損制度。包裝物料、苫墊、消防器材不得外借和挪用。

第十九條 加強財務管理,要認真執行全國供銷社財務會計制度,正確核算,合理使用資金,嚴格財經紀律,杜絕不合理的開支。現金要有專人管理,安全存放。出納、會計要嚴格分開,不得互相兼職。

票證要有專人管理,嚴格領、用、存手續,使用票證要順序連號、字跡清楚、印章齊全。

第七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要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做到應知應會。認真落實“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建立以防火為中心的安全保衞組織和管理制度,配備消防安全設施,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確保安全。

第二十一條 嚴防棉花黴爛變質,垛基要高(50~70公分),保持乾燥,苫布要蓋好。要經常檢查,定期測温,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超濕超温。

第二十二條 健全棉花出入倉庫(貨場)制度。基層供銷社要核實等級、數量,記入帳卡,保持數量準確,帳實相符,嚴防混級、混倉和差錯事故。

第二十三條 配合運輸部門做好棉花短途集運,做到運輸暢通,批嘜清、無短缺、無污染、無火種。

第八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基層供銷社要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嚴格勞動紀律。對在棉花收購工作中認真執行政策,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職工,應給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基層供銷社對於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營私舞弊,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各省可根據本規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標籤:棉花 規則 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