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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

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

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

税收違法行為是税收法律關係主體違反税收法律規範、侵害了為税法保護的税收關係並應承擔某種法律後果的行為。
為維護正常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税違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税務總局特制定了《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第24號

頒佈時間:2016-04-16

實施時間:2016-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税違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税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公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公佈的案件實施檢查的税務機關對公佈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税務機關通過建立重大税收違法案件公佈信息系統和利用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等渠道,對外公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並由相關部門根據這些信息對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 案件標準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税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查補税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税額佔當年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

(二)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欠繳税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三)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

(五)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由税務稽查局作出了《税務處理決定書》或《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複議或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 信息公佈

第七條 公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税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適用相關法律依據;

(五)税務處理、税務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七)對公佈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税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税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税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併公佈,並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註。

第八條省以下税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佈標準的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税收違法案件公佈信息系統,通過省税務機關入門網站向社會公佈,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税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公佈。

國家税務總局入門網站設立專欄鏈接省税務機關入門網站的公佈內容。

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税收違法案件的當事人,能按照《税務處理決定書》《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税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税務機關決定,只將案件信息錄入重大税收違法案件公佈信息系統,不向社會公佈該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經向社會公佈後,當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税務機關決定,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繳清税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第十條 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佈之日起滿2年的,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案件信息一經錄入重大税收違法案件公佈信息系統,將作為納税人的納税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對按本辦法公佈的當事人,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納税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税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税款的納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税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和省税務機關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税務機關對外公佈的本轄區內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

市以下税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對外公佈的本轄區內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四條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被公佈的當事人對公佈內容提出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税務機關負責複核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税務機關,是指國家税務總局和省以下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