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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和管理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的辦法

關於建立和管理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的辦法

關於建立和管理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的辦法

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確定參考價規定》),科學建立和管理全國性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確保人民法院司法網絡詢價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制定《關於建立和管理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的辦法》。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20]18號

頒佈時間:2020-05-26

實施時間:2020-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

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確定參考價規定》),科學建立和管理全國性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確保人民法院司法網絡詢價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可以根據詢價財產類型設置分庫。

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名單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詢價平台的評審、選定和除名工作。評審委員會由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互聯網大數據專家,評估行業專家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第三條 能夠提供符合《確定參考價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網絡詢價平台,並有意開展司法網絡詢價業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入庫申請。

申請入庫的,應當提交入庫申請書及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條 申請入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網絡詢價平台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依法開展並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資質;

(二)具有依法獲取的全國各地區同種類財產一定時期的既往成交價、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公開交易價等不少於三類價格的數據,且至少其中一類數據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所有;

(三)各類價格數據應具有持續更新性,且更新週期不超過三個月;

(四)具備運用一定的運算規則對市場既往交易價格、交易趨勢予以分析並出具處置參考價的能力;

(五)具備保障司法網絡詢價工作安全、便捷、有序進行的運行規範、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統以及硬件設備、資金人員等,且服務質優價廉;

(六)信息系統應具備開放性、先進性和可持續發展性,能與人民法院有關係統實現信息互通、共享,並順應工作需求及時提供擴展服務;

(七)已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涉公共事務領域提供一年以上的網絡詢價服務;

(八)在技術支撐、數據管理、安全保障、社會影響等方面處於同類平台中的領先地位;

(九)無違法違規記錄。

第五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網絡詢價平台的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有權審查司法網絡詢價平台進行網絡詢價所依據的所有基礎數據、數據來源、數據更新、計算方法等情況,確保網絡詢價平台依法、合規、科學、高效地進行司法網絡詢價工作。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委託權威第三方,對申請入庫的網絡詢價平台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擇優確定入庫名單並公示;每年對已入庫的司法網絡詢價平台開展司法網絡詢價的情況進行評估,評審委員會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擇劣確定除名名單並公示。

第八條提供司法網絡詢價平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司法網絡詢價平台發生影響司法網絡詢價業務正常運行的重大經營變化的,提供司法網絡詢價平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評審委員會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再為司法網絡詢價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從名單庫中退出,不得自行中斷服務。未按照要求向評審委員會提出退出申請,即自行中斷服務的,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且不再接受其入庫申請。

第九條 司法網絡詢價平台存在違反《確定參考價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並公示。

第十條 司法網絡詢價平台被除名或被准許退出名單庫的,應當做好善後工作,包括確保尚未完成的網絡詢價和尚未作出的補正順利進行完畢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