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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譽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由於很多侵犯名譽的行為為口頭方式,證據保全較難,以往司法實踐中,較少遇到侵犯名譽權案件。法院立案的名譽權案件比較多的是媒體侵權。

網絡名譽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而由於網絡的特徵,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一般都能對證據進行保全,因此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逐年增多。

那麼現行立法中,對網絡名譽權進行規制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本站提供一下法律法規供大家查閲瞭解。

網絡名譽權的相關法律法規

由於目前中國的法律規定中還沒有關於網絡名譽權的具體規定,所以法院對網絡名譽權的法律適用是依據已有的普通名譽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涉及網絡名譽權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主要有以下規定:

1987年《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140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和第134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鍺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對於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佈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