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在遺囑人自已不能書寫或不願親筆書寫的情況下,也可以由他人代筆製作書面遺囑,因為代書遺囑不是立遺囑人親筆所寫,其中就存在合法有效的問題,對於代書遺囑須符合以下要求,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1、代書遺囑須由遺囑人口授遺囑內空,而由一見證人代書。代書遺囑不是由代書人代理設立的遺囑,因此,遺囑人必須親自表述自已處分財產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筆書寫下來。代書人只是遺囑人口授遺囑的文字記錄者,而不能就遺囑內容提出任何意見。代書人須忠實地記載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對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篡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中的一人可為代書人。對見證人人數的要求,是為了保證代書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而只有代書人一人在場代書的代書遺囑,不具有代書遺囑的效力。
3、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在書寫完遺囑後,應向遺囑人宣讀遺囑,在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確認無誤後,在場的見證人和遺囑人都須在遺囑上簽名。在場的見證人為人以上的,簽名的見證人不得少於兩人,不簽名的人員不為見證人。遺囑人如確實不會書寫自已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蓋章的方式代替簽名。代書遺囑也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遺囑的日期也為見證人見證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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