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需要哪些有效條件
一、代書遺囑需要哪些有效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於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而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並註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二、數份遺囑哪個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所謂撤銷,是指取消原來所立遺囑的全部內容;所謂變更,是指對遺囑所作的補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體撤銷或者變更的方法是:撤銷或者變更遺囑,應與設立遺囑時的程序相適應。如,撤銷代書遺囑,仍應邀請原代書人、見證人到場,立遺囑人作出撤銷聲明;如果撤銷後重新立遺囑,應在所立新遺囑中註明原遺囑撤銷;如果撤銷自書遺囑,應在後立的遺囑上註明撤銷先前的遺囑,沒有註明的,應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是撤銷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遺囑形式撤銷公證遺囑。
三、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4)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其實並不是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親自來書寫,如果遇到那種已經無法動筆寫字或者本身就不會寫字的情況,那麼讓他人根據自己的口述代為訂立遺囑也並非是不可能的事情。此時就屬於代書遺囑,而代書遺囑要生效必然就需要滿足上述幾方面的條件。
-
立遺囑人不寫日期有效嗎?
律師解析:自書遺囑未註明日期,可能會影響到遺囑效力,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討論。一、日期可以直觀反映該遺囑訂立的時間是在什麼時候,但是若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倘如其中一份遺囑沒有日期,無法確定該遺囑是否是作為最後一份遺囑,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
-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的如何辦?
律師解析:首先,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其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最後,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
第一順序繼承人誰優先?
律師解析: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先後順序的,沒有誰優先的説法,都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同時參與分配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
-
二婚,離婚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律師解析:二婚,離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無繼承權取決於彼此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女由繼承權反之則沒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