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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祥故意傷害罪刑事裁定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敬祥故意傷害罪刑事裁定書

刑 事 裁 定 書

(2013)成刑執字第4224號

罪犯敬祥,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劍閣縣人,文化程度初中,現在崇州監獄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二中少刑初字第239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敬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連帶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278242元(已履行10000元,判決載明)。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執行機關四川省崇州監獄於2013年7月2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進行裁前公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以該犯確有悔改表現等為由,提出減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罪犯敬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認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勞動任務。獲得執行機關標準考核分123分。

以上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執行機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罪犯獎懲審批表、考核積分表、評審鑑定表等證據在案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敬祥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敬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張 佩

審判員 牟世清

審判員 任華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張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