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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生效後逾期未執行該如何操作

一、  核對是否超過執行期限

民事判決書生效後逾期未執行該如何操作

對民事判決書,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但有的人以為自判決書上的判決日起算,也有的人以為自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上載生效日起算,這些都不準確。

一般來説,需要履行的民事判決書,通常是要求義務人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內(如10日內、30日內等等)履行一定行為或給付義務,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239條規定,執行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所以,建議您再一次核對判決書的判決事項,以及法院開具的該判決書的生效證明內容,確定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期限,最終確定執行期限的起始日和兩年期間的終止日,以便確認是否真的超過執行期限。如果審核上述文件發現確實超過執行期限,建議您進一步審查與該義務人之間的各類通訊記錄及往來文件,看您有無在二年的執行期限內督促義務人履行裁判文書,或者對方有無主動部分履行義務。如果有,則可以自該行為之日起重新計算執行期限二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239條同時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上述行為可引起執行期限中斷(即重新計算)的法律效果,這樣您可能就沒有超過執行期限了。

二、設法讓義務人作出履行該判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如何處理因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逾期申請執行問題的覆函》([1999]執他字第10號)。 

三、設法將自己所欠義務人的債務,與判決書下義務人債務抵銷

過往判例(2016)最高法執監83號一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但這並不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消滅,其請求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時抵銷對方當事人所欠其種類、品質相同的債務,並不為法律所禁止”。

四、向法院申請執行

   超過申請執行期限,還可以申請執行?

   是的,申請執行超過執行期限,不是説不能申請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3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説,您去法院立案,申請執行,法院不應主動審查是不是超過執行期限,然後確定是不是立案,而是先立案,至於法院是不是審查超過執行期限,則取決於被執行人是不是提出異議。如在此後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不提出異議,那法官就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但如果被執行人提出異議,您又不能提供證明未超出執行期限,那就只能終止執行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訴訟的判決在申請執行時,法院將主動審查是否超過執行期限,如超過,則直接不予立案,這與民事判決執行有所不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