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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宴飲酒致死過錯責任人承擔問題

客人酒宴飲酒致死過錯責任人承擔問題

客人酒宴飲酒致死過錯責任人承擔問題

 ——李某斌、李某標、李某旺過失致人死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2019)湘1127刑初256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過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8日,為慶祝新房建成,被告人李某旺決定在藍山縣塔 峯鎮創業路其新房內宴請親朋好友,中餐30桌,晚餐16桌。除自己提 供煙酒飲料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酒席承包給被告人李某標。2019 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標將廚具、餐具及燃料等物堆放在李某旺家 一樓樓梯間內,其中有內裝30餘斤“環保油”燃料(甲醇和水的混合 物,以下稱甲醇)但未設任何警示標識的綠色塑料桶1個。2019年3月 18日中餐前,被告人李某斌負責為餐桌分盛、添置米酒,在未經辨別 就將綠色塑料桶內的甲醇當作米酒用小酒壺分別盛放在每個餐桌上。 被告人李某斌將綠色塑料桶中甲醇分盛完後,再到二樓被告李某旺卧 室內的酒罈去裝米酒。就餐時,被害人李某衞、黃某玖、李某星等多 人誤把甲醇當作米酒飲用。被告人李某旺向客人敬酒時,多人向其反 映“酒太濃”,但其未警覺。中餐後,李某旺家將中餐飲剩的“米酒”用 兩個大提壺裝好供晚餐繼續飲用。當晚8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標告訴 被告人李某旺,其帶來的甲醇燃料可能被客人誤當成米酒飲用,甲醇 有毒不能飲用後,被告人李某旺立即電話向李某斌詢問,在得知李某 斌誤將李某標帶來的甲醇當米酒分盛給客人誤飲後,李某旺隨即電話 通知部分客人酒有問題,但未採取其他有效措施。被告人李某斌在自 己家中未採取任何措施,被告人李某標在收取被告人李某旺一百元甲 醇款後回家,也未採取任何措施。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李某衞因甲 醇中毒死於家中;次日,被害人黃某玖因甲醇中毒經藍山縣中心醫院 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李某星因甲醇中毒經藍山縣中 心醫院、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謝某皇等7人輕度甲醇中 毒。 【案件焦點】 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是否可以預見,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 件。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斌作為負責酒席 米酒的上酒者、添酒者,未經審慎辨識就將明顯區別於日常盛裝米酒 容器內的甲醇誤當作米酒提供給客人飲用;被告人李某標作為甲醇的 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危險物,以致於李某斌誤將甲醇當米酒提供給客 人飲用;被告人李某旺作為宴請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義務,當被 告人李某斌誤將甲醇當米酒提供給客人飲用,多名客人提出“酒太濃” 時未引起警覺,特別是三被告人在得知客人誤飲甲醇後均未採取有效 措施,導致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後果,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疏 忽大意的過失,客觀上發生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嚴重後果,三被告 人的行為與該後果的發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三被告人的行為均 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該案的發生系三被告人的共同過失行為所產 生,也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系三被告人共同的過失行 為所造成,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李某斌、李某標、李某旺被公安 機關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認罪,有坦白情 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三被告人的家屬代為繳納部分 賠償款用於賠償被害人家屬,且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被告人家 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 親屬的諒解,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關於辯護人譚某生辯稱,被告人李某標不能預見,也不用預見他 人把綠色塑料桶內的甲醇當作酒喝,且李某標盛裝甲醇的綠色塑料桶 外表很髒,與盛裝酒的容器有明細區別,在本案中李某標無過失的行 為的辯護意見。經查,甲醇又稱“工業酒精”屬於易燃、有毒液體的危 險化學品,對甲醇的使用、存儲應當符合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李某標作為流動酒席經營者,既未辦理相 關營業執照,也未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取得相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 許可,更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條件,而且其在購買時明知所 謂的“環保油”是甲醇,被告人李某標應當預見他人會誤將甲醇當成酒 飲用,其在儲存甲醇的容器上也沒有粘貼或印製、標註相關安全警示 標識,在案發當晚得知有客人誤飲甲醇後也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 施,導致三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辯護人譚某生的上述辯護意 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辯護人李某鬆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旺不知道其家中放有甲醇, 在聽李某標説甲醇被人當成米酒誤飲後立即打電話通知客人到醫院進 行檢查,其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的辯護意見。經查明,被告人李 某旺作為宴請者,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義務,案發當天中午就餐時多 名客人提出“酒太濃”時未引起警覺,而當晚從李某標處得知甲醇被客 人誤當成米酒飲用後,只是簡單的電話通知部分客人如有身體不適到 醫院檢查,當晚12時許就自行休息,並未採取更有效的措施或向相關 部門報告情況,其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因為其疏忽大 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三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因此,辯護人李某鬆的 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李某鬆提出的案發後被告 人李某旺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 查,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並結合證人黃仁娥的證言,公安 機關是在經過初步調查後於2019年3月20日到被告人李某旺家中將被告 人李某旺傳喚到案的,並不是其主動到公安機關。因此,辯護人李某 鬆提出的李某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但李某旺到 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當庭表示認罪,可以認定為有坦白情 節。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 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斌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 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李某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 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李某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 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官後語】 本案審理的重點在於在個案中如何平衡並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 果的有機統一。本案中因誤飲工業酒精緻使三人死亡,死亡被害人的 家屬情緒波動較大、矛盾爭執也較大。事情發生後,移送起訴前就本 案中附帶民事部分由本地政法委組織開展了調解工作,多次調解無 果。由於附帶民事部分,關於民事部分的賠償範圍,按照刑事法律的 規定,一般故意犯罪的判賠範圍,只能有喪葬費等直接物質損失,被 害人家屬的情緒無法安撫,該案判決的社會效果無法達到統一,因而 在多方組織調解下,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了調解,最終根據案件的事 實、情節,被告人的悔罪、認罪態度等,對刑事部分依照法律規定進 行判決,進而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死亡被害人家 屬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審判效果。

 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編寫人: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 晏斐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