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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飲酒後身亡的,,其他飲酒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後身亡的,

共同飲酒後身亡的, 其他飲酒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飲酒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2019年11月30日傍晚,小華接到王某邀約,隨即從家中出門前往某火鍋店,與王某等8人一起喝酒吃飯。當晚9時45分左右,小華又來到陳某經營的大排檔裏與王某等4人一起喝酒至夜間11時46分左右。12月1日凌晨1時52分,另一家大排檔老闆彭某發現小華倒在其汽車旁邊的地上,於是叫來陳某一起將小華扶上車。隨後陳某、彭某二人打烊各自回家,小華獨自一人留在汽車內。

12月1日16時許,陳某到小華車內查看,因害怕承擔責任,思量一陣子後才報警。公安民警到達後,發現小華已在車內死亡。經鑑定,小華由於肥胖症,導致其本身存在心肌肥大及輕型冠心病、間質性肺炎等疾病,而死亡原因系酒精誘發心肺功能衰竭。

華父母認為,王某等10人先後與小華一起吃飯喝酒,未盡到相互提醒、勸阻的義務,且大排檔老闆陳某、彭某在明知小華醉酒後既未送他回家,也未送醫救治,而是將其擱置車內,使其處於無人看護的狀態,導致小華死亡的嚴重後果。故將王某、陳某、彭某等10人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對小華之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計31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小華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官説法

通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共同飲酒的行為是情誼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小華父母並未舉證證明10名被告的行為與小華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而小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對自身的健康狀況和自己的酒量應相當清楚,對過量飲酒造成的危險後果亦應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過程中,不顧自身身體健康狀況,未能理性控制飲酒,才導致最後死亡結果的發生。

王某等人作為與小華共同飲酒之人按社會道德和一般社交常規,應對醉酒後的小華產生照顧、護送和救助等注意義務。根據監控視頻顯示,當晚11時左右,其他共同飲酒者離開陳某的大排檔時,小華並未因飲酒喪失意識,且此後還陸續出現在幾家大排檔內或者店面前,並與多人交談,直至次日凌晨1時後才到自己的車內。因此,要求王某等人對兩小時後才顯露醉酒狀態的小華承擔照顧、護送和救助義務,明顯有悖社會常情。另查明,在飲酒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小華存在強行勸酒、逼迫喝酒等行為,故法院認為王某等人對小華死亡的後果不應承擔責任。

小華父母認為大排檔老闆陳某、彭某發現小華醉酒後未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存在過錯。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深夜醉酒後已返回自己車內休息,在此過程中,其從駕駛室內兩度跌坐到地面,大排檔店老闆陳某、彭某發現後將其安坐在汽車後排位置並進行了短時間的陪護,且在凌晨離開店鋪回家前還專門查看了坐在車內的小華,其二人對小華已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能認定其二人存在過錯,故其二人對小華死亡的後果也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