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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溯及力等7個法律焦點問答

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溯及力等7個法律焦點問答

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溯及力等7個法律焦點問答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北京一中院的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為大家帶來細緻解讀,以期對新司法解釋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 確立一年期LPR四倍的上限

利率問題是民間借貸規制的核心問題。本次修訂將原來的24%和36%的上限,調整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最新發布的一年期LPR為3.85%的四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為15.4%,相較於24%和36%,實現了較大幅度的降低,與我國目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水平相適應,也為民間借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預留了一定空間。同時,原來的固定利率上限標準改為浮動利率上限標準,增加了利率上限的適應性,符合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方向;LPR四倍的標準設定,也傳承了一直以來利率規制的歷史傳統,符合民間借貸市場實踐慣例和普遍預期。

二、 “兩線三區”調整為“一線兩區”

原規定中劃分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兩線三區”:兩線指的是24%和36%;三區是依據兩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新規定直接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上限,形成“一線兩區”:一線是指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兩區是依據一線而劃分的司法保護區、無效區。原規定的自然債務區本意旨在法律強制規範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實現平衡,但從實施效果來看,自然債務區12%的利率差額空間,事實上屬於法律不予以強制力保護但允許民間私力救濟的範疇,客觀上可能會導致暴力討債等現象發生,故本次修訂予以刪除。

三、 取消無約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標準

鑑於資金佔用期間損失如何計算是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問題,關係當事人切實利益,原規定第二十九條“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確立了年利率6%的標準。本次修訂將上述條款調整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使得損失的計算在個案中更加周延。

四、增加完善職業放貸、高利轉貸無效情形

一是增加職業放貸無效類型。早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簡稱九民紀要)中就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本次修訂後的新規定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一種,即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無效。

二是完善轉貸無效認定。一方面,本次將原規定中合同無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修改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放寬了無效的認定標準。另一方面,將原第三款修訂為“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無效,進一步凸顯法律對轉貸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旗幟鮮明地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保駕護航。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常見問題的解答

Q1.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15.4%嗎?

答:不準確。本次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採取的是浮動利率機制,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根據2020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最新公佈的一年期LPR為3.85%,3.85%的四倍為15.4%。所以,目前民間借貸利率進入了以LPR為基準的浮動新週期。

Q2. 新規定的溯及力如何?

答:根據新規定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為分界,已經受理的案件原則上繼續適用原規定,新受理的案件適用新規定。考慮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Q3. 民間借貸合同的無效類型有哪些變化?

答:一是新增加了職業放貸無效,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無效。對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紀要中“授權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二是套取金融機構轉貸,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認定為無效,刪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

總之:

本次修訂改變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和固定利率形式規定司法保護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為標準,形成事實上的“一區兩線”和浮動利率形式規定司法保護上限,並對職業放貸、高利轉貸合同效力問題進行增加、完善,充分彰顯了當前複雜嚴峻形勢下人民法院的使命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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