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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要做哪些工作?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對於檢察官來説,需要做如下工作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要做哪些工作?

1、告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自審查起訴之日起三日內,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所以檢察官首先會向犯罪嫌疑人發送《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向被害人發送《委託訴訟代理人告知書》。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中接到《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後,就可以確認自己的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了。

2、閲卷。案件分配到檢察官手裏後,檢察官要查閲案卷。《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閲卷審查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後果是否明確;

(三)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

(五)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六)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

(七)採取偵查措施包括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八)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九)是否屬於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十一)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

(十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十三)涉案財物是否查封、扣押、凍結並妥善保管,清單是否齊備;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當然這些是法律的規定,作為具體的辦案檢察官來説,通過 閲卷主要是瞭解案件事實、證據的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等幾項工作

3、提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明確規定,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必須提訊犯罪嫌疑人,所以辦案檢察官必須到看守所提訊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階段的提訊是審核性質的,和偵查階段的提訊時有差異的。檢察官一方面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對事實的供述,更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辯解,以及從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公安機關有無偵查違法的情形。對於犯罪嫌疑人過於離譜的解釋,檢察官一般也會告知一下,如此辯解屬於無效辯解。

4、製作審查報告。製作審查報告是詳細對案件進行審查的過程。包括對案件證據的梳理,分析、綜合論述等

5、製作起訴書。經過對證據的審查,檢察官已經對案件有了深入詳細的瞭解,能夠對犯罪事實有了清晰準確的把握,這時就要製作起訴書。當然在審查報告和製作起訴書這兩個環節中間,還有包含如下環節

1)對於複雜疑難案件,可以通過延期、補充偵查等方式,對案件證據進行補充。

2)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申請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聽取其他員額檢察官對案件的意見。

3)可以申請向主管檢察長、檢察長申請彙報案件,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請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

對應起訴書,檢察機關還有不起訴書。所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在檢察院能夠做出的正式決定有兩個,一個是決定起訴,一個是決定不起訴

按照法律的規定 ,不起訴包括三種,一是法定不起訴,也叫作絕對不起訴,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定不起訴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和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是存疑不起訴。也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如下: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存疑不起訴有一個前提,就是案件必須要兩次補充偵查才可以。

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後,均可以向做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提出國家賠償

第三種是酌定不起訴,也叫相對不起訴,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如下: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過失犯罪案件,如果進行了賠償,一般都是可以做相對不起訴的。

除了起訴決定和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對案件還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通過補充偵查,將案件退回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沒有在補充偵查一個月的期限內將案件再次起訴,這種情況稱為撤回移送審查起訴。一般情況下,出現了《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情形時,會使用這種方式。但是這個決定並不是檢察機關做出的,所以原則上不能稱為檢察院作出的決定。但是這種處理方式其實是法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的代替方式,所以這種情況,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申請做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國家賠償的。

基於上述規定,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大部分都會被起訴到法院,只有對於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才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審查會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