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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提起訴訟階段檢察院辦案程序

審查提起訴訟階段檢察院辦案程序
律師解析: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程序如下: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4、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