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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可適當分得遺產

父親去世留下20萬遺產 獨生女狀告姑姑全部返還

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可適當分得遺產

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黃健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第二順序繼承人姜霞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小姜按照45%、55%的比例分配遺產。

2008年老薑與妻子離婚,此後,二人的獨生女12歲的小姜一直跟隨母親生活,老薑未再婚。2020年4月,老薑不幸患癌症,治療期間均是其妹妹姜霞一家幫忙照顧老薑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薑去世。在老薑生病期間,小姜僅去醫院看望父親兩次,並未實際照料父親。2022年5月,姜霞將哥哥老薑的遺產20萬元轉到自己的銀行賬户。小姜得知此事後,認為自己為老薑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老薑的全部遺產應由其單獨繼承。因小姜與姑姑姜霞就遺產事宜協商不成,故將其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姜霞返還遺產20萬元。

姜霞辯稱,小姜作為老薑親生女兒,在老薑生前對其不聞不問,構成遺棄,已喪失繼承權,且老薑生前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姜霞,留下遺言其全部遺產由姜霞繼承。

槐蔭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可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本案中,姜霞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哥哥老薑遺言屬實,也未提供相關“遺囑”。

姜霞主張小姜未盡贍養義務,遺棄老薑,已喪失繼承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小姜在其父親重病時作為親屬曾到醫院看望父親,詢問父親有無住處。從該行為看,只是由於小姜未成年時父母離婚,一直跟隨母親生活而造成其與父親感情上較為疏遠。綜合以上情況,小姜的行為並不構成遺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案中,被繼承人老薑有親生女兒小姜作為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通常而言,姜霞不能繼承遺產。但是根據姜霞提交的證人證言、住院單、手術單等證據來看,老薑重病的兩年間,均是由姜霞一家照顧,姜霞不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牀前,還裝修了自家一處房屋,給哥哥居住,並和丈夫一起照顧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飯、衞生清潔等,儘量延長哥哥生命。在哥哥去世後,其喪事也由姜霞夫婦料理。對此,小姜予以認可,可見姜霞在哥哥生病期間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照顧責任,這也是老薑在彌留之際將銀行卡密碼告訴姜霞的原因。本着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姜霞可以適當分得遺產,酌定姜霞和小姜分別按45%、55%分得老薑的遺產。

綜合以上事實,槐蔭區法院依法判決姜霞向小姜返還老薑的遺產存款11萬元,姜霞應分得老薑遺產存款9萬元。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兄弟姐妹作為法定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方能繼承。

而本案中,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且沒有法定的剝奪繼承權的情形下,槐蔭區法院判決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扶養義務的第二順序繼承人適當分得了遺產,體現了公平原則,同時鼓勵親人之間相互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