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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要如何理解

我國法律規定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贍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表現是:
一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物質上給予了比較大的幫助。對待老年人,尤其是對無經濟收入或經濟收入微薄的老年人應定期給付一定的生活費用,給老人適時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這些都是對老年人在物質上盡贍養義務的形式
二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上給予了主要照料和幫助。除了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外,在日常生活中要照顧老人。尤其是年老休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喪失了處理能力,更應給予妥善的扶助和照料,如買糧購物、洗衣做飯、換煤氣罐等。
三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給予撫慰。通過對老人精神上的撫慰,使老人在心理上取得平衡,免除孤獨感,得以安度晚年;對於老年人本身來講,養兒育女並不單單是為了防老,兒女的存在往往也是他們感情的寄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要如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