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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出售共有房屋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有權出售共有房屋嗎

 

 

原告訴稱

原告王某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位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歸原告所有,由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事實和理由:王某蘭、王某蓮系李某霞之孫女,王某慧系李某霞之女,李某麗系李某霞之兒媳。

被繼承人李某霞於201586日立代書遺囑,於201725日去世。201586日,李某霞在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張某琴律師和張某華律師的見證下訂立代書遺囑,由張某琴律師代書,張某琴律師和張某華律師見證。代書遺囑載明:將Y公司出售予我的位於豐台區1號房屋(以下簡稱7號院1號),由我的孫女王某蘭繼承。李某霞在立遺囑處簽名、捺印,張某琴在代書人、見證人處簽名,張某華在見證人處簽名,落款日期為201586日。李某霞於201586日所立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繼承法》第17條所規定的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原告及三被告均應執行李某霞老人遺願。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7號院1號房屋由原告享有所有權,三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房產過户手續。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王某慧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遺贈形式存在瑕疵,原告在三年前就知道遺囑的存在,但是沒有做出表示,遺囑是無效的,王某慧起訴過分家析產和繼承,已經開過很多次庭了,因為原告提出遺囑見證,遺囑見證有瑕疵,沒有律所發票,沒有李某霞對見證人的授權委託書,就在二審過程中發回了,發回以後因為要辦新的房產證,我們就撤訴了。撤訴的時候,筆錄上也問了原被告是否還有其他證據,雙方都説沒有證據,原告當時沒有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沒有及時作出表示。

被告王某蓮辯稱:我上次開庭才知道所有的情況,我的意見同王某慧的意見。我今年10月中旬也提出起訴了,起訴的分家析產,要求分割的財產中包含了本案房屋。

被告李某麗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王某明與李某霞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二子一女,即長子王某淵、次子王某傑,女兒王某慧。王某淵與張某芳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一女王某蓮。王某傑與李某麗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一女王某蘭。1994611日王某淵死亡。201725日,李某霞死亡。2018829日,王某傑死亡。

王某慧曾以析產、繼承糾紛將王某蓮、李某麗、王某蘭訴至本院,要求分割7號院1號等房屋的使用權。

2014512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與李某霞就徵收李某霞位於豐台區2號產權房15.77平方米簽訂《棚户區改造三期房屋徵收項目定向保障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2015114日,Y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與李某霞簽訂《“西經濟適用房”項目認購書》,李某霞認購7號院1號房屋。後,Y公司作為出賣人與買受人李某霞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住房)》。王某蘭、王某慧、王某蓮、李某麗均認可7號院1號房屋系李某霞的個人遺產。

另,王某蘭稱在李某霞生前,李某霞即向王某蘭表示過要將7號院1號房屋遺贈給自己,且自7號院1號房屋交房起,一直由其佔有使用,並提交了其與永亮地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金收條及繳納涉案房屋供暖費的發票,擬證明其做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王某慧不予認可,但表示其曾於2017年三四月份向本院起訴王某傑要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某霞的遺產,王某傑在答辯中曾表示王某明有一份遺囑,李某霞有一份見證遺囑,但李某霞所立遺囑的具體內容王某傑未出示。

7號院1號房屋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系李某霞。

 

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豐台區1號房屋歸原告王某蘭所有,被告王某慧、王某蓮、李某麗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協助原告王某蘭辦理此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7號院1號房屋系被繼承人李某霞的個人財產,李某霞死亡後,該房屋為其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原告王某蘭提供的李某霞所立代書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合法有效,予以確認。

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王某蘭作為受遺贈人是否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受遺贈的表示。對此分析如下:

首先,對於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的時間如何起算一節。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就知道受遺贈之事,兩個月的期間應當自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計算;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知道受遺贈之事,兩個月的期間應當自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告王某蘭明確表示其在李某霞去世之前即已知曉本案遺贈之事,則其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的起算時間,應當自李某霞死亡之時開始計算。

其次,對於如何理解“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一節。

意思表示的方式,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及沉默形式等。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識的積極行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換言之,行為人雖然沒有口頭或者書面的表示,但可以通過其積極行為推定其內在的意思。

本案中,原告王某蘭自涉案房屋交付起便進行佔有使用及維護,同時,被告王某慧於2017年三四月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被繼承人李某霞遺產時,原告王某蘭之父王某傑亦曾表示被繼承人李某霞留有見證遺囑,結合上述事實足以推定在李某霞去世後,原告王某蘭以積極行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