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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怎麼辦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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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認定是屬於夫妻共同房產的話,那麼對於這部分房產只有經過夫妻共同同意之後,才能對房產進行處理。不過實踐中經常出現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的情況,那麼此時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怎麼辦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產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二、夫妻共同購房注意什麼

夫妻共同購房要注意:

(一)房產證上是甲一個人的名字,但系甲與乙在婚後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甲未經乙同意將房屋出售給丙。乙是否能主張甲與丙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儘管房產是甲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並且甲出售房屋未經乙的同意,但由於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對丙而言,他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對該房產是否系甲與乙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核查,因此只要丙是善意的,不明知乙不同意出售,則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相反,如果丙是惡意的,比如甲想與乙離婚,為了離婚時讓乙少分得財產而與丙訂立虛假的買賣合同,把房屋賣給了丙,在這種情況下,乙可以主張買賣合同無效,實務中也碰到過這種案例:甲為離婚將房屋。出售給自己的親戚丙,最後被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二)簽訂定金合同或買賣合同時是甲一個人籤的,事後甲反悔,理由是甲不是唯一的產權人,或者根本就不是產權人,因此不能賣了,購買人丙應當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況,丙應當首先要了解甲是不是產權人,再按以下情況處理:

(1)如甲是產權人,但還有一個產權人乙。如果有證據表明乙同意出售房屋,比如,簽署過委託書或參與過談判等,那丙可以主張甲出售房屋是經過乙同意的,因此合同有效,可要求履行合同。但如果沒有證據表明乙同意出售房屋,那甲的行為就是擅自處分共有人財產,其行為是無效的,丙不能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但定金應當返還。

同時,造成合同無效是由於甲的過錯,甲還應當賠償丙因此而受到的損失。

(2)甲不是產權人,但有證據表明其出售房產得到過產權人的授權,則甲是產權人的代理人,其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將由產權人承擔,因此丙可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甲出售房產得到過產權人的授權,則甲屬無權代理,那麼丙不能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按已籤合同的條款追究甲無權代理的責任,如返還定金,以及要求甲賠償丙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注意事項購買共有的房產,簽訂合同時最好讓所有共有人都簽名,並核對其身份。如果其中的共有人並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簽,則要重點審核簽名的人有無代理權,可要求其出具委託書。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簽訂合同的人與未成年人是什麼關係,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三)房產證上是甲和乙兩個人的名字,甲乙是夫妻,甲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但簽訂合同時乙並沒有出面,乙的名字是甲代其簽訂的,乙是否能主張未經其同意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該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產價值不菲,因此出售房產一般應當認為不是“日常生活需要,只要丙“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則丙就是善意購買人,那合同就應當有效。當然,丙要證明自己是善意購買人,應當提供證據表明他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甲與乙的共同意願。

房產屬於價值比較大的,對於夫妻共同房產而言,一般需要雙方共同作出處分,這樣的行為才是有效的。但要是出現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產的情況,對另一方來講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此時最好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處理。

標籤:夫妻 一方 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