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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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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38
擔保法解釋38條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釋義】本條是關於設定抵押權的規定。 設定抵押權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該種行為不僅要求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求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該種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合同有口頭和書面之分,口頭合同一般適用於數額不大或者即時結清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比較重大、比較容易發生糾紛或者需經一段時間才能終結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應當採用比較嚴格的書面形式。抵押涉及的財產數額較大,法律關係比較複雜、而且要在一段時間內為債權擔保,因此,我國擔保法規定,設定擔保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書面形式的合同包括:1.一般書面形式。即行為人採用文字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且簽名、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其他法律形式。2.特殊書面形式。即行為人除用文字形式表達自己的意思外,還需要履行公證、鑑證、審核或者登記的法律手續。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合同,大部分屬於特殊書面合同,即合同需要經抵押物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極少數的財產,比如對生活用品的抵押,才允許採用一般書面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