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刑事成功案例,故意傷害案實質“無罪”

刑事成功案例:故意傷害案實質“無罪”

案件簡介:

刑事成功案例:故意傷害案實質“無罪”

2021年9月,被告人張三與李四在路邊因停車位發生糾紛,後雙方及雙方親屬發生爭執並廝打。廝打中張三用拳頭擊打李四頭部、面部,致使李四左側顴骨骨折,用瓷碗擊打李四丈夫王五頭部,致使王五頭部皮膚裂傷。經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李四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被害人王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三因被害人李四在停車位停車時予以阻止,引發爭執並多人互相廝打,在此過程中,被告人張三致被害人李四輕傷二級,其行為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三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張三系主動阻止被害人在公共停車位停車引發矛盾,繼而發生廝打,自動手的那一刻起,其主觀心態對致傷被害人是希望的,對導致被害人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傷害是放任的,符合故意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這也是偶發性、互毆性犯罪的被告人主觀心理狀態。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可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張三犯罪後,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均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多次對被害人致歉,表明其認罪悔罪態度誠懇,但因雙方在賠償數額上分歧較大,在庭審結束時,仍未達成協議。庭審後,在法院及雙方代理人共同協調努力下,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且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張三的刑事責任,並主動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撤訴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准許。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處理刑事犯罪時,要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本案是一起偶發的故意傷害案件,是刑法上的輕罪案件,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精神,被告人與被害人已諒解,雙方矛盾有效緩解,社會關係得到修復,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評價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三犯故意傷害罪,免於刑事處罰。


律師評析:

本案涉嫌故意傷害罪屬於常見刑事罪名,本案中辯護人圍繞被告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主觀罪過心理是否為故意、定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等觀點進行了辯護,無奈人民法院並未採納,但令人欣慰的是在法院判決論述過程中卻引用了部分辯護人觀點,作為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處以免於刑事處罰的適用理由,通過本案的辯護可以明確反映出在我國的司政治背景下,讓人民法院作出完全無罪的判決在實踐中存在諸多阻礙,具有説服力的觀點可以讓其在裁判時作為參考,進而在量刑時進行“留有餘地“的裁判。

審判階段律師辯護意見(節選)

審判階段第一次:

一、結合本案全案證據事實,在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三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中,現有證據尚無法證實被告人存在明知、希望追求造成被害人李四客觀傷害事實的傷害故意,而只能夠證實其在案發時是存在反擊毆打的行為故意。故此,被告人張三造成本案中李四的左側面部顴骨輕傷害的行為,其行為時的罪過心理根據現有證據應為過失而非故意,據以定罪的事實尚未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機關起訴罪名不能成立。

首先,結合以上被告人關於與被害人李四肢體衝突經過的描述及視聽資料,被告人與被害人李四發生肢體衝突時,是一種在被他人侵犯後隨即發生的本能反擊行為,其在行為時並未抱有明確的“傷害”的故意,而在故意傷害罪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傷害故意”是確定案件定性的關鍵,也是區分毆打行為的標誌。

其次,對於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故意傷害的故意犯罪的罪過心理的判斷,不能僅從被害人傷情鑑定結果判斷被告人是否具備故意犯罪的罪過心理,還需要結合全案證據事實,案發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傷害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被告人張三的社會經歷及家庭背景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最後,根據《刑事訴訟法》要求偵查、起訴、審判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關於被告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主觀故意罪過心理方面的證據,從現有全案證據判斷尚不足以證實且尚未排除合理懷疑,按照《刑法》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實認定規則,在本案現有證據事實尚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時,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張三的事實進行認定。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結合本案全案證據事實,在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指控被告人張三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中,現有證據尚無法證實被告人存在明知、希望追求造成被害人李四客觀傷害事實的傷害故意,而只能夠證實其在案發時是存在反擊毆打的行為故意。故此,被告人張三造成本案中李四的左側面部顴骨輕傷害的行為,其行為時的罪過心理根據現有證據應為過失而非故意,據以定罪的事實尚未排除合理懷疑,公安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二、結合本案全案證據事實,被害人李四、及證人王五的筆錄陳述與本案其他案件證據之間存在多處矛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證據瑕疵相互矛盾,且帶有明顯的主觀誇大歪曲部分事實的意願及強烈追責的情緒狀態,對於被害人的筆錄所載明的雙方參與毆打的事實,不能作為本案確定被告人罪責的主要依據,關於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確定、責任大小的衡量,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判斷。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同被告人一樣,是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不僅在法律上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時還存在經濟上的直接利害關係,其立場不是中立的。正因被害人存在強烈追究被告人責任的急迫心理,有使被告人“進去”受到刑事處罰的訴求目標,在實踐中易有誇大對方責任、誇大事實情節、隱瞞自身責任的主觀想法,受此影響,被害人陳述既具主觀性、易變性、虛構性、怨恨性、誇大偏離歪曲性,又具有直接性、明確指向性、不可或缺性,具有兩面性。

首先,從本案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來看,通過對被害人筆錄所載明的事實內容進行全案分析及橫向對比,可以明確反映出(1)本案被害人的筆錄所描述的事實內容存在強烈追究被告人責任的急迫心理,有使被告人“進去”受到刑事處罰的訴求目標;(2)本案被害人的筆錄所載明的案件事實並不能夠客觀反映出案件的全貌,其陳述內容存在至少5處與案件發生客觀事實及證據相互矛盾,誇大對方責任、誇大事實情節、隱瞞自身責任的主觀想法的內容表述;

其次,從本人被害人陳述證據的可以明確看出,其本人的陳述與本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相互矛盾且未進行合理解釋,對其審查採信既要考慮各自形成的時間及背景、表現形式、內容的穩定性如何、提供主體與案件的利害關係,還要考慮有無其他證據印證,因此對於本案被害人對於案件事實陳述,不能作為本案定案及事實依據進行採信。

最後,結合本案全案證據事實,被害人李四、及證人王五的筆錄陳述與本案其他案件證據之間存在多處矛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證據瑕疵相互矛盾,且帶有明顯的主觀誇大歪曲部分事實的意願及強烈追責的情緒狀態,對於被害人的筆錄所載明的雙方參與毆打的事實,不能作為本案確定被告人罪責的主要依據,關於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確定、責任大小的衡量,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判斷。

三、辯護人在提出有關本案定罪事實部分的辯護意見,意在給予被告人一個公正客觀的處理結論,若上述辯護意見未被司法機關採納,辯護人希望在追究被告人涉犯罪的刑事責任時,經貴院審查能夠充分考慮以上事實部分被告人所具備的各項證據事實情節,以及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在判決時對被告人宣告緩刑、免於刑事處罰,在量刑時從寬處理。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依法宣告緩刑或從輕處罰。

(二)本案中被告人在報警後在案發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調查,其行為應當視為自首,量刑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三)本案案發後,被告人張三多次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賠禮道歉,並自始至終表示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但因被害人協商賠償款遠高於被告人實際家庭支賠償付能力尚未協商一致,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積極賠償意願,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從寬量刑情節。

(四)本案中因鄰里瑣事引起的糾紛,被害人李四、證人王五對雙方毆打衝突事實的引發及原因存在過錯,懇請貴院在提起公訴時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五)結合本案在追究被告人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時,需要考慮犯罪嫌疑在行為時並非經過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傷害,而是臨時起意、,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的違法行為,因此被告人屬於激情犯罪,懇請貴院在量刑時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六)被告人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具有可以宣告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的事實情節,根據法律規定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對其做出宣告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的量刑建議。

(七)關於本案被告人刑種的適用,辯護人認為綜合全案的事實,對於被告人可以適用拘役作為主刑量刑刑種。

綜上所述,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綜合全案以及被告人案發以後的表現等等這些客觀存在的事實來看,本着教育、感化、幫教、挽救的方針,加之本案中此前一貫表現良好,辯護人請求貴院綜合全案案情,能夠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回報社會、重新做人的機會,辯護人再次懇請貴院能夠充分考慮上述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審判階段第二次:

經過本案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多次協商,雙方於2022年7月就本案附帶民事賠償自願達成一致,二被害人願意向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出具諒解書,現懇請貴院考慮上述從寬量刑情節,為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本着本着教育、感化、幫教、挽救的刑事政策方針,結合被告人張三的諒解、賠償諒解法定從寬量刑情節,充分考慮其民間矛盾的特殊性、被害人的諒解訴求、被告人張三的工作性質,在判處被告人刑罰時給予其免於刑事處罰的量刑結論。

辯護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第三百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一)被告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單位犯罪的,單位的相關情況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危害後果是否明確;(三)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的意見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及酌定從重、從輕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四)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五)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證明相關財產系違法所得的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複製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六)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無應當排除非法證據的情形;第三百六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八十七條 對證人證言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內容:(一)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二)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作證;(三)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係;(八)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十六條之規定“對於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其中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挽救工作。”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儘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二、 故意殺人、傷害案件審判中寬嚴相濟的把握: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重處罰。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後又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平時橫行鄉里,尋釁滋事殺人、傷害致人死亡的,應依法從重判處。人身危險性小的被告人,應依法體現從寬精神。如被告人平時表現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殺人或傷人後有搶救被害人行為的,在量刑時應該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一、 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七種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3.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的除外。(1)犯罪事實或者被告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4年;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18.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取得諒解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4年;(2)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3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通知》“3、 要高度重視調查取證工作。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被告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明被告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種法定量刑情節,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種酌定量刑情節,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過錯、退贓退賠、民事賠償、被告人、被告人一貫表現等,確保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量刑規範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奠定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刑事卷I》 第168頁 觀點編號80“2.被害人存在嚴重的過錯,對犯罪的發生具有刺激作用,直接導致被告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的產生,被告人在激情之下實施犯罪,對此類案件的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22.“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衞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故意傷害罪5.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方有過錯或者對於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2)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儘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之規定“三、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寬”的政策要求16、 對於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其中具備條件的,應當依法適用緩刑或者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同時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加強教育、感化、幫教、挽救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七) 故意傷害罪: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後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7. 擬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二)故意傷害罪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