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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規則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規則有哪些
一、法定義務規則。法定義務:是指法定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依據法律規定也應承擔的義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 60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正確履行。也稱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三、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四、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
五、價格變動的履行。是指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在合同訂立後、履行前政府定價發生調整的,按照何種價格履行的問題。
六、不完全履行。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全部履行因素進行履行的情況。
七、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若仍然履行合同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標籤:規則 合同 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