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一方父母留下房屋拆遷安置房屋私下轉讓要回糾紛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李某明與被告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2020年4月24日簽訂的《房屋指標轉讓協議書》無效;2、判令被告李某良返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現價約100萬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李某明曾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2016年6月16日,雙方通過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約定“位於北京市房山區A號宅院現有房屋如果拆遷,能夠在村集體拆遷中置換兩套或者兩套以上回遷樓,趙某霞有一套兩居室有權居住使用…”,2017年5月10日A號房屋拆遷置換三套房屋,被拆遷人為原告、長子李某聰、長女李某麗和被告李某明,被告李某明從村委會拿到房門鑰匙後,在未告知原告及其成年子女的情況下,將其中兩套房屋贈與他人,一套贈與現在妻子,另外一套以人民幣一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被告處置上述房屋的行為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轉讓行為應屬無效,原告為此事找到被告理論,被告不予理睬。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李某明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房屋轉讓給另外三被告是事實,但是A號院是我父母的財產,與原告沒有關係,且拆遷協議上也沒有原告名字,故拆遷與原告無關,我們也有分家協議。
被告李某良、李某蓬、李某學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房屋是我父母1990年蓋的,李某明1992年結婚的,房屋不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是我父母的,我們作為子女有權繼承,且已經補償給原告10萬元了。
法院查明
2016年6月16日,趙某霞與李某明經本院調解離婚,雙方在調解協議約定為:如果北京市房山區A號宅院的現有房屋,能夠在村集體拆遷中置換兩套或兩套以上回遷樓,趙某霞對其中選定的一套兩居室回遷樓有權居住使用。
2017年5月10日,李某明(乙方)與Z公司(甲方)簽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被拆遷房屋位於竇店村三區A號,甲方支付乙方補償款及補助費770666元,回遷安置房屋兩套,。
原被告當庭陳述拆遷所得的回遷安置房屋坐落位置為房山區一號及房山區二號,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現一號房屋已經登記在李某良名下。二號登記在李某明現任配偶名下(李某明拒絕向法院提交房屋產權證書)。
後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作為原告以李某明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A號宅院拆遷所得的拆遷款及回遷安置房屋。2018年5月23日,本院出具判決書,確認李父、李母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後生育子女四人,分別為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李某明。李父、李母生前在北京市房山區A號有宅院一處,2014年4月10日,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李某明簽訂《分家協議書》,就李父、李母遺產分割事宜達成約定:父母原宅基地及住房由四子女平等繼承,一旦發生拆遷,四個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該判決書確認李某明給付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拆遷補償款322664.61元,由於判決時回遷安置房尚未建設,該判決書對於A號院宅院拆遷所得的回遷安置房屋未明確分割份額。
2020年4月24日,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李某明簽訂《房屋指標轉讓協議書》,約定原告李某明將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兩居室建築面積100.91平方米回遷安置房指標轉讓給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受讓該房屋指標款1元。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某霞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中,之前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被拆遷房屋北京市房山區A號院屬於李父、李母的遺產,四子女李某良、李某學、李某蓬、李某明均有繼承權,現該房屋拆遷所有房屋兩套,李某明將其中坐落於房山區一號的回遷安置房轉讓給李某良,且房屋已經登記在李某良名下,該轉讓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並要求李某良返還房屋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李某明與趙某霞在民事調解書中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趙某霞可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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