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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實例:一房被二賣,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房產糾紛實例:一房被二賣,該怎麼辦?

  2015年1月,購房人石某與出賣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交付320萬元房款後,石某購得市中心一套高檔商品房。由於李某不予配合,房子的產權過户手續遲遲未能辦理。

  2015年8月,石某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汪某把他告上了法庭。汪某在起訴狀上稱:2015年5月,他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以350萬的價格購買了石某原先購買的房屋,並已辦妥產權過户手續,成為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因此要求石某停止侵權,立即遷出房屋。石某認為這是汪某與上家李某惡意串通,用簽訂買賣合同這種貌似合法的形式,達到非法佔有房屋的目的。

  於是,石某也通過法律途徑與之對抗,請求法院確認汪某和李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這個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出現了許多疑點:汪某在辦理購房申請貸款時,所登記的單位地址和聯繫電話與李某所登記的一致,收入證明也是李某所在的公司出具,這説明所謂汪某和李某屬於同事或者親戚關係。其次,汪某無法向法院提供其支付房款後李某出具的收據,也無法提供雙方通過銀行劃扣房款的賬目記錄。

  經調查,法官還發現汪某在未實地查驗的情況下,即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有違常理。而成交價格雖然比前次的價格高出30萬元,但與同地段的同等條件房屋相比,仍然偏低。因此不排除由於房價大幅攀升,李某對當初將房屋賣給石某產生悔意的可能,於是串通汪某炮製了另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以汪某的名義逐出石某,拿回房子。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汪某表示其對石某和李某先前存在的買賣關係並不知情,但從上述的種種疑點可以推定,汪某並非善意第三人,其與李某之間屬惡意串通,因此簽訂的買賣合同應屬無效。

  京創律師小談

  “一房二賣”是一種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但也是房價變高的特定時期,出賣人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而經常採用的手段。

  一般情況下,房屋出賣人在產權未過户給購房人的情況下再行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並將產權過户至第三人名下的,即由第三人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購房人無法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其他違約責任。這一原則體現在我國《物權法》第106條。

  但在本案中第三人汪某非但沒有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與出賣人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反而被宣告無效,原因即在於汪某不是善意第三人,通過第二份買賣合同中存在的諸多疑點和不合理之處,可以推定汪某是惡意第三人,其利益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該合同應屬惡意串通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第2項,應當宣告無效。所以,汪某根據這份無效合同取得的房屋產權依法不受保護,對汪某要求石某停止侵權、遷出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相反,李某和汪某有義務將房屋產權從汪某名下變更至石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