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結束後,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割?
杭州離婚律師處理的同居關係析產案件中,常見的同居關係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一般的未婚同居。這種同居關係以戀愛關係為前提,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共同生活,這種同居關係比較常見,不涉及他人的婚姻。
第二種是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形成的同居關係。李律師接觸的相關案件,有很多夫妻離婚後不離家,可能是因為衝動離婚,也可能出於某種保護財產的目而進行的“假離婚”,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管怎樣,離婚後繼續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
第三種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引起的同居關係。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在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前的共同生活,屬於同居關係,期間的財產和子女撫養都屬於同居關係糾紛。
我們理清楚同居關係的情形是討論同居財產分割的前提。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也就是説無論同居關係持續時間多長,都只是同居關係,而不是婚姻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也不適用婚姻關係的共同共有財產製度。
那麼,同居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該怎麼分割呢?
《民法典》中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規定並不明確,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完全無法處理同居財產分割案件,司法實踐中一般會按照以下原則對同居財產進行處理:
首先個人所得的工資、投資收入,個人單方所得的贈與和繼承財產,或一方購置的財產這些能證明是一方個人財產的均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分割。
其次,同居後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法院會根據當事人長期同居的生活事實,能夠認定各自財產份額的按各自佔有的份額分割;如同居期間財產已經混同,無法區分份額的情況下,推定為共有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什麼是一般共有呢?一般共有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呢?
根據《民法典》第308條的規定,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同居關係不是家庭關係。所以,同居雙方有約定為共同共有的就為共同共有,如果沒有約定,法律推定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財產怎麼分割呢?
根據《民法典》第309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所以,對於同居共有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按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份額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會按照每人50%分割。
同居財產的分割因為涉及共同生活,但又不是婚姻關係,分割過程會存在一些細節問題。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有疑惑,您可以諮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幫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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