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承租人不實際居住實際居住人可以變更為承租人嗎
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為解決城鎮低收入羣體住房困難推出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人才能申請租住公租房,而公租房的承租人不實際居住的,要退回公租房,不能擅自將公租房轉租給其他人。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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