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買房當中房齡問題產生重大誤解,能否要求撤銷該購房合同
因買房當中房齡問題產生重大誤解 能否要求撤銷該購房合同
【案情簡介】
2013年,原告接到中介公司電話(因之前需要買房有過接觸),告知他們受委託有一套某小區二手房出售,房齡為1995年左右,可以辦理20年按揭。之後,原告在搜房網找到中介公司所發佈小區的相關信息,並現場看了房,對房子的位置、裝修比較滿意,因此與被告張某(賣方)、被告中介公司(居間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決定購買被告張某為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區XXX房,並由原告交了20000元押金,被告張某收下押金並寫了收據。簽訂合同時,原告看到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上沒有對按揭貸款年限20年予以明確約定,於是要求加上這一條款,中介公司經辦人説標準合同無法更改,但他再三保證可以辦理20年按揭,因此原告沒有再堅持。合同簽訂後,原告偶然詢問小區物業管理處保安,保安告知該小區的建築年代為1989年,因此原告家人、親友紛紛表示反對,認為這麼舊的房子不能買,於是原告向被告張某提出,因房齡太老,家中老人不同意,希望能夠撤銷購房合同,退回押金,但被告張某沒有同意,原告只好繼續購買。接下來,原告開始與被告公司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先是到交通銀行,但交通銀行表示只辦理房齡為2000年以後的二手房的按揭貸款。接着到中國銀行個人金融部申請按揭,中行經辦人告訴我們,中行內部規定房齡加貸款年限不能超過30年,按此推算,1989年的房子只能辦理6年期按揭。即使如被告所稱的房齡,也只能辦理10年期左右按揭。由於本人承受不了這麼短期的還款壓力,因此不再辦理按揭手續,向被告張某要求中止購房合同,並要求被告張乃惠退還20000元押金。
【爭議焦點】
在於涉案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否為可撤銷合同。
【法官觀點】
原告訴稱因與二被告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對房齡問題產生重大誤解而要求撤銷該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本案中,不論是被告中介公司所發佈的房屋信息還是涉案房產的房屋權屬證書填發的時間,均晚於涉案房屋的實際建造日期,這對作為普通購房者的原告來説,僅通過看房是無法準確判斷出房屋的建造日期的,且房齡是足以影響到原告是否選擇按合同價格購買涉案房屋或者是否購買涉案房屋的重要信息。因此,原告以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撤銷與二被告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説法】
如果確實因買房當中存在的誤解對購房產生重大影響,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委託律師介入處理,避免損失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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