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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進行信用卡詐騙罪影響子女?

如果父母進行信用卡詐騙罪影響子女?

現代社會,相比較以前的社會來説已經是非常文明瞭,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不文明甚至是違法的行為,隨着信用卡行業的快速發展信用卡詐騙行為也越來越多。那麼,如果父母進行信用卡詐騙罪影響子女?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如果父母進行信用卡詐騙罪影響子女這個問題以及相關的問題。

一、父母進行信用卡詐騙罪會影響子女嗎?

不會,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對犯罪分子本人進行的刑事處罰,不會影響子女。

二、信用卡詐騙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如下特徵:

犯罪主體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犯罪主體中存在以下問題:

1、單位能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對此學界存有分歧。否定説認為,信用卡存在使用額的限制,單位不必冒此風險去詐騙如此小的數額的財物。肯定説認為,單位持卡人在單位意志下可以實施惡意透支等信用卡詐騙行為,且實踐中已發生了單位惡意透支數額巨大甚至特別巨大的案件。我們認為,單位可以也應當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因為:

(1)按照發行對象,信用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單位既然可以作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當然能夠實施如惡意透支此類的詐騙活動。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單位的允許透支額(無論是單筆透支額還是月透支額)都比個人要大,如果單位基於非法佔有目的進行惡意透支,數額也是非常驚人的,但對單位處罰卻缺乏法律依據,顯然是不合適的。

(2)根據刑法177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單位為實施信用卡詐騙而偽造信用卡是完全可能的,如果不規定單位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那麼就只能就手段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目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原則。

(3)刑事立法應具有協調性,與其性質類似的信用證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而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在立法上明顯不協調。

為此,我們建議,刑法在修訂時,應規定該罪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不過,在修訂之前,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則,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即自然人)的刑事責任。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實施詐騙的犯罪主體,是否僅限於合法持卡人?

有觀點認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主體既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持卡人以外的人。但也有人認為只能由持卡人構成。對惡意透支行為主體的觀點頗多,歸納起來,不外乎肯定説和否定説兩種。對此,我們意見是這兩種行為主體只能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以外的人除共同犯罪外均不能成為犯罪主體。

對作廢的信用卡,無論由於何種原因信用卡作廢,其他人(相對於持卡人)如果可以成為行為主體,在其確實不知是作廢的信用卡時定罪處罰,就可能違背了主客觀一致的刑法原則。行為人在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時,無論其是否明知該信用卡是否作廢,都需要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因此,對其他人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為定罪處理。

惡意透支是相對於善意透支而言的。善意透支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運作的制度基礎,惡意透支是基於非法佔有為目的對透支權利的濫用,行為性質則完成了從私法上違約行為到公法上的犯罪行為的轉變,二者具有主體的同一性。其他人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持信用卡消費或者提取現金,都談不上是透支行為,而是直接的詐騙活動。

惡意透支主體是否包括“騙領信用卡人”?有人認為,要對“騙領信用卡人”具體分析才能得出結論。假如把騙領信用卡可分為善意的騙領和惡意的騙領,二者的區別在於領取信用卡時是否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是手續上的不完善進行騙領的,行為人在領取後,如果遵循信用卡管理辦法和章程的規定正當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稱為“善意的騙領人”,如果為了實施詐騙活動而騙領的可稱為“惡意騙領人”。“惡意騙領人”以犯罪為目的當然談不上透支問題,故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善意的騙領人”如果按照信用卡業務管理規定行事,則不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其一旦實施了惡意透支,應推定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時,我們又如何界定其領取信用卡時有無犯罪意圖。因此,騙領人從犯罪主體角度分為善意還是惡意缺乏實際意義。正因如此,我們認為騙領人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訂後,該罪的罪狀中沒有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而在其它類型的詐騙罪中卻規定了非法佔有目的(如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這種立法處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認為應當嚴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規定目的的,該目的為必備構成要件,否則,就不是必備要件。

我們認為,無論何種形式的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都是其必備要件。詐騙犯罪是一種貪財性犯罪,行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佔有目的,無論是否明文規定,都是題中應有之義。至於刑法上的規定,不應引起分歧,凡是明確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都有對應的合法行為,如,集資詐騙罪對應合法的集資行為,合同詐騙罪對應正常的合同糾紛,包括本罪中的惡意透支對應善意透支,刑法正是為了將犯罪行為與合法行為正確區分,立法技術上才作如此處理。

首先大家必須知道的一件事是,我國對於犯罪分子的懲罰僅僅是針對犯罪分子本人,並不會涉及到其他人,因此,父母進行詐騙行為是不會影響子女的。如果大家對於父母進行信用卡詐騙罪影響子女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