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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不發放補償款,鄉鎮政府也不管,村民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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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不發放補償款,鄉鎮政府也不管,村民可以起訴!

隨着社會進步,城市農村不斷髮展,拆遷是不可避免的。拆遷一般基於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徵收兩種方式。在我國鄉村,大多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對於集體土地徵收,現實中大多是將補償款直接統一交給村委會,村委會再對該筆款項進行統一分配

如果村委會怠於履行分配補償款的職責,鄉鎮政府則有進行監督的義務。但一般情況下,村民向鄉鎮政府提出要求履行監督義務的申請後,很難得到答覆,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基本案情

本所代理的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張女士就經歷了這樣一個問題:

2018年,張女士的宅基地及部分耕種的集體土地涉及徵收,後經過合法徵收,張女士僅收到了地上附着物、構築物的補償款,而未收到土地的補償款。張女士向徵收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後得知,土地的補償款早已發放,且在村委會的賬户中,後張女士與村委會進行多次協商,要求分配土地補償款,但村委會始終怠於履行職責,並未分配。

此後,張女士向上級鄉政府提交了履行監督職責的申請書,在答覆期限內,鄉政府並未做出任何答覆,亦未督促村委會盡快發放補償款,致使張女士的問題始終未得到解決。聯繫本所後,張女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起訴鄉政府履職不作為,督促鄉政府儘快督促村委會履行分配補償款的職責。

律師分析

——鄉、鎮人民政府不履行對村委會監督義務行為是可以起訴的,從而保護自己的權利。

2010年開始實施的《村委會組織法》中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通過上述條文我們得知,村民委員會成員在面對村民委員會所作出的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兩種方式來救濟:第一個是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個是請求鄉、鎮政府來監督並責令村委會改正。這兩種方式都是村民可以救濟其合法權利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通過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救濟其合法權利,並解決其與村委會之間的問題。

同樣,也可以通過向鄉、鎮政府提交履行監督權申請,來請求鄉鎮政府行使監督村民委員會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責令村委會停止侵權,並改正其侵權行為。當村民決定選擇通過行政程序的方式來獲得救濟的時候,也就是村民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行使監督職權申請的時候,具有管轄權的鄉鎮政府就應當及時履行其法定監督職責,如不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則屬於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當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但是,對於當事人在信訪事項中所提出來的申請,行政機關沒有進行答覆的,則不屬於通常情況下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適用上述規定。

因此,在維權過程中,如果説向鄉鎮政府提出履職申請後沒有收到答覆,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幫助自己維權。但是訴訟也是有期限限制的,所以大家在遇到相關情況的同時,要儘快尋找專業律師指導幫助,以免錯過最佳維權時機。